经典案例:一个养父的禽兽罪行
有些人出生就在泥潭中,所以渴望有人能够拉自己一把,在这个时候伸出援手的人,往往会被认为带来了生命的希望,但是有些时候,人的善恶会交织在一起,很难让人分辨出他伸出援手究竟是为了善还是为了恶。
1997年,一声声婴儿的啼哭进入了庞某的耳朵,他知道出现在深夜的啼哭背后肯定有蹊跷,所以循声四处查找,果然在路边看到了一个裹在棉被里面的女婴,单身了大半辈子的庞某看了孩子一会儿,确认了是一个弃婴之后,将孩子带了回去。
从那天起,他就成了这位女婴的父亲,给她取了个名字叫小丽,尽管无法给她富足的生活,但是还是尽力将她照顾好,在他的呵护中,小丽逐渐长大。
从法律上来说,庞某就是小丽的养父,因为他们俩之间并无血缘关系,而是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但是严格来说,他们俩连收养关系也算不上,因为庞某并没有按照法律流程进行领养登记。
收养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绝不是谁给饭吃谁就是养父杨幂养母这么简单,流程有三步: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收养人有资格申请收养;进行公证或者登记,确认法律效益。
所有流程结束之后,收养人才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成为一名收养人的条件也比较高,因为需要确认行为人有收养孩子的能力以及善心,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从经济条件上来说,庞某并没有收养一名孩子的能力,但是由于他没有进行收养登记,小丽的亲生父母后来也没有寻找孩子,所以他还是成为了小丽名义上的养父。
在4岁之前,小丽被庞某带回家收养确实是她的幸运,但是紧接着她的不幸就开始了。对一名从小就只和养父待在一起且没有接触过女性的儿童来说,她并不清楚什么叫做“男女”,所以当庞某第一次对他进行不雅动作时,她以为夫父亲只是在给自己洗澡。
随着她慢慢长大,庞某对她进行的伤害就越多,后来直接让她的下体出现撕裂,小丽只觉得浑身都痛,但是父亲还是称在帮她“抓虫子”,还说所有小孩子都要抓虫子,不然就会被咬,小丽那时候什么都不懂,信了庞某的话。
在外人看来,庞某对这个捡的孩子确实不错,他自己的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但是省吃俭用让小丽上学,小丽长大之后她也会给她买漂亮的小裙子,看起来像是一个慈爱的父亲,但是他对小丽的伤害从来没有停止过。
等到小丽进入了青春期,在学校学习了两性知识的她突然意识到父亲在伤害自己,于是向庞某提出了拒绝,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庞某开始恼怒,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她养大,如今居然会反抗自己,由此经常打骂她。
小丽在一次次的殴打中失去了反抗的勇气,于是奋发图强,一心想要通过读书来远离庞某,最终真的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大学。原以为进入了大学校园就可以开启新的人生,但是庞某却在身后阴魂不散。
17年的伤害让小丽实在是无法忍受,但是她却又不敢将这件事情告诉别人。从小就因为没有母亲而被别人看不起,后来有同学更是听到她和父亲长大就用异样的眼光看她,如果让别人知道她的养父是这样一个禽兽,她感觉自己会被舆论压垮。
本想自己默默消化,但是她没有想到庞某居然会在2018年2月份直接追到学校去,拽着她的手带她去学校外面的宾馆,因为身边还有很多人,所以小李有了拒绝的勇气,但是这一次拒绝让她又挨了几耳光。
同学发现了他们父女之间的异样,一番询问之后,小丽终于愿意将自己的惨痛经历说了出来,同学们决定帮她报警,但是最主要的是她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就在这一次之后,她用手机记录下了父亲的罪行,在同学的陪同下报了警。
庞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构成QJ罪,因为他违反小丽的意志做出了她不愿意做的事情,违背了她的意志,在她四岁的时候就对其进行伤害,持续了整整17年,罪行令人发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庞某的罪行来看,他在小丽4岁的时候就对其进行伤害并多次伤害,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所以在当年如果别人发现并举报,他在那时候就可获刑十年以上。但是由于小丽那时候并没有意识,邻居也没有人发现,所以他的罪行一直持续了17年。
在小丽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之后,庞某以QJ罪判刑已经是无可避免的结局,而小丽的生命因为他有了延续,也因为他受到伤害,所以小丽对他的情感必然也是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