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被侵犯后减掉对方要害,用丝袜将其勒死,不算正当防卫?
韩非子云:“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意思是文人靠写文章扰乱法律,武人以个人武勇来扰乱朝纲。这是因为我国自古以来都推崇杀人偿命这一理念,对于很多人而言,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后,第一反应不是通过法律来维权,而是用私刑实施报复。
比如江苏一女子就是典型的例子,她在受到侵犯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结果等她想追究侵犯者的责任时,证据早就被她清洗干净。无奈之下,她决定用自己的方法实施报复,便在侵犯者的水中投放了安眠药,等对方昏睡过去,再剪断其要害,用死亡将其勒死。
那么这名女子最后的结局怎样,她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构成犯罪?
江苏的王女士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家庭妇女,因为工作原因,51岁的她和丈夫分居两地,丈夫在外工作,她则一个人住在家里。原本生活虽然有些孤单寂寞,但王女士并不在意。但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早就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
王女士的隔壁住着一个64岁的老人,陈某。陈某早年丧妻,儿子女儿都成家立业,只留他一个人独自在家过日子。虽然已经年过60,但陈某依旧有着非常强烈的生理需求,可苦于没有对象的他,只能将目标对准了同样独居的王女士。
2019年6月,陈某以邻居的身份,将王女士骗到自己家中,然后趁其不备对其实施了侵犯。原本陈某以为,王女士50出头也有一定的需求,自己刚好可以满足,两人说不定还能缔结一段关系。
殊不知王女士是一个极其看重自身品德的人,她认为自己的身体被玷污了,从而对陈某产生了恨意。在事发后,王女士回到家中就开始清洗身体,可无论她怎么清洗,都感觉洗不掉身体上的“污秽”。
直到洗完澡她才想起来通过法律的方法维权,可王女士又转念一想,如果报警那么自己被侵犯的事就闹得沸沸扬扬,到时候周围的邻居都知道了,自己还有什么脸住下去。可她又不甘心就此吃了哑巴亏,最后她决定用自己的方式来实施报复。
2019年7月16日,王女士带着一包安眠药敲响了陈某家的门。陈某看到王女士主动上门,高兴坏了,连忙迎接她。两人刚进卧室,陈某就开始动手动脚。但王女士却说,要先喝点酒,调动下情绪。
陈某见状还来不及,赶紧去倒了两杯红酒。在陈某离开之后,王女士将安眠药投放到陈某的水杯中。然后在喝完酒之后,引诱陈某喝下带有安眠药的水。不一会儿,也不知道是药效发作了还是陈某喝醉了,他昏沉沉地在床上睡去。
但王女士却非常清醒,她既没有喝酒也没有喝水,而是一直等待着报仇的机会。如今机会终于来了,她脱下自己的丝袜缠绕在陈某的脖子上,一点点勒紧。之后王女士还不解恨,她认为自己始终是被玷污了,于是拿来剪刀,将陈某的要害剪断。
做完这些后,王女士顿时感觉神清气爽,自己被侵犯的事好像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但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陈某的死被其子女发现,然后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将嫌疑锁定在王女士身上,最后将王女士带回警局调查。
派出所内,王女士虽然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但却并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她认为是陈某侵犯自己在先,自己只是对其实施报复,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但警方最后却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出控诉。
其实王女士的行为确实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求被害人在被不法侵害时,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制止行为才算正当防卫。可案例中的王女士,在被侵犯后过了一个月,对陈某实施报复。在王女士杀害陈某时,并没有受到不法侵害,自然不构成正当防卫,甚至连防卫过当都不属于。
最后检察院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女士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女士为了报复,而杀害陈某,且手段残忍,主观恶念极深,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应该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考虑到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曾被陈某侵犯,因此最终的判决或许会网开一面,绕过她一条性命。
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王女士即使不被判处死刑,也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下场。无论哪一种结局,都注定王女士的下半辈子,要在监狱里度过。
回过头来不难发现,王女士是一个看重面子的人,但同时也是一个不理智的人。她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不应该是回家洗澡,而是直接报案。这样一来能够留下证据,对陈某进行指控。
但她不仅没能留下证据,还要用自己的方式报仇。结果就是陈某身死,王女士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这一结局,毫无疑问令人惋惜。
法律是保护我国每一位公民的,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陈某对王女士实施了侵犯,自然会有法律来惩罚他。王女士对其使用死刑,就是越俎代庖,同样触犯了法律,因此要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