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摆脱情人,纠集多名男子将其打死,2014年辽宁情杀案始末
“只愿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古来多情痴,为情癫狂者不知多少,千古词帝李煜,沉溺于大小周后的感情漩涡中,不思家国事,最后国破家亡,抑郁而终。而辽宁的左某,因为一段多角恋,被人报复,殴打致死。
(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4年2月9日上午,辽宁某小区的小汪正准备下楼去交电费,走到二楼时发现邻居左某家门户大开,屋里乱糟糟的,像是被打劫了,他有点担心,便走过去瞧了瞧,连连呼唤了几声左某的名字,都没有听到回应。
推开卧室门,便看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左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浑身是伤,被子上到处是血,他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但左某最后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了,警方在调查他的人际关系时发现,他和有夫之妇刘丽来往密切,有不寻常的关系。
据左某的好朋友说,他们曾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3年8月,刘丽向他提出断绝关系,但左某不愿意,他曾在喝酒后倾吐自己对刘丽的深情,还说要不择手段挽回这段感情。后来听说刘丽有了新欢,便不管不顾地找她闹,两人多次发生争执。
由此看来,刘丽存在较大的作案动机,但她一个女子是很难制住左某的,应当还有其他同伙,可能是她的情人朱三,但两人当天都有不在场证据,那么是谁去打了左某呢?根据现场的痕迹推断,作案的应该不止一人。
警方找到刘丽时,她略显慌张,不久后就交代了事实的真相。她和左某是通过同事和朋友认识的,两人一见如故,就春风一度了,之后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后来因为左某时常找她借钱,两人的关系逐渐冷淡,刘丽决定和他断了。
其实那时她不止左某一个情人,还有她的同事朱三,她以为大家都是露水姻缘,可以好聚好散,但左某一直纠缠不休,还威胁到她的家庭生活。她有夫有子,没有为了情人放弃婚姻的打算,所以对左某的“打扰”之举十分恼火。
因而三不五时就向情夫朱三诉苦,说左某纠缠她,欺负她。沉迷温柔乡的朱三,听了情人的抱怨,感性不受理性牵制,每一次都大动肝火,对左某早就怀恨在心。
2014年1月29日,刘丽家的窗户被砸坏了,刘丽的丈夫感到奇怪,问刘丽是不是她在外面得罪了人,不然怎么三天两头有人敲门骚扰,现在还直接升级成搞破坏了,这已经严重影响家庭安全。
他怀疑是刘丽又在外面和人有首尾,胡作非为才惹祸上门,因为在2011年他就发现妻子出轨过,当时刘丽保证一定会断干净,他顾念家庭,看她认错态度诚恳就原谅了。刘丽见瞒不过了,就将自己和左某的恩怨实话实说了,两人因此大吵了一架,刘丽对左某的恨意愈浓。
后来她找到情夫朱三,告诉他姓左的一直纠缠不休,还打了她,让他给自己出气。据朱三供述,当时刘丽情绪激动,让他找人收拾左某,他听了也气愤,就给自己儿子打电话,说自己被左某打了两次,让儿子找人揍他一顿,最好是断个胳膊或是腿,让他长点教训。
朱三的儿子朱某一听自己老爸被欺负了,当下就火了,召集了几个兄弟,要报复左某。2月8日他们在一个杂货店买了四根擀面杖、两根镐把,当天晚上22点左右带着口罩、帽子等埋伏在左某的楼下。根据朱三提供的照片,分工合作,有人望风,有人盯人。
据嫌疑人朱三的儿子朱某供述,他们看到左某上楼开门后,就一拥而上,将他制止,押到了卧室,带着用擀面杖等工具对左某实施殴打,导致左某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他们的本意不是让左某死亡,而是伤害左某的身体,但最后还是造成了左某的死亡,因此均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刘丽和朱三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伤害,但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左某的意图,尤其是刘丽,唆使朱三,为其提供照片和住址,直接促成了此事,属于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区分各共犯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并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刘丽属于主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左某死于头部击打,那么造成他头部重伤死亡的人,也应从重处罚。其他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结果量刑。
在本案中左某纠缠有夫之妇是事实,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对于本案矛盾的引发存在一定责任,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结合其他量刑情节综合予以评判。在审理期间部分被告人已与左某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主犯刘丽和朱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几人分别被判刑12年到3年不等。一场感情纠纷,让多个家庭不得安宁,这起案件也再次警醒世人,忠于婚姻,不越过道德红线是何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