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祁门县一桩恶母杀子惨案
女本柔弱,为母则刚,人们都说爱自己的孩子是一个女人的天性,都说女人为了自己的孩子可以奋不顾身,这的确是我们眼见的绝大多数情况,但是生活中往往存在个例。
因为母爱虽然伟大,但是并不是所有母亲都拥有这种伟大的母爱。
2018年5月15号,安徽祁门县南路的芦溪乡查湾村有一户人家一大早就被好几位民警包围,警戒线一拉起,附近的居民瞬间感觉内心十分惶恐,这户人家发生了什么事情?
报案的就是这家的男主人,他称自己家里失窃了,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自己刚出生没多久的孩子也被人闷死在床上,也就是说这不仅是一起入室盗窃案,还包含一起故意杀人案。
这么小的孩子都不放过,盗窃者的狠心程度着实叫人震惊,这起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大,公安部门相当重视。黄山市和祁门县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5·15”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入室盗窃最大的目标无非就是图财,根据对案发现场的仔细勘察,警方发现了多处疑点,房间中物品虽然有凌乱的痕迹,但是翻动的动作实在太大,不像是为了寻找财物而进行的翻动,反倒像是故意为了翻东西而制造出来的乱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发现以及与男主人的对证,这一户人家丢失的财物数额并不多,而这也是疑点之一,由于现场可提取到的指纹和其他证据都十分有限,警方只能根据办案经验尽可能地从周边邻居以及监控寻找线索,可是当时附近的村民基本都已经干活去了,没有人看到当时究竟是什么情况,也没有人看到可疑人员上楼与孩子的父母发生争吵。
经过反复勘查,案件的疑点越来越多,而这时候孩子的母亲情绪愈发异常,警方问她的问题她前后回答开始对不上,5月18日,警方正式对其进行传唤,盛某兰最终承认是自己将孩子亲手捂死,在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整理之后,6月6日,警方依法将其逮捕。
盛某兰就是被害婴儿的母亲,36岁,贵州人,丈夫是安庆人,他们两口子2009年的时候开始入住这个村,与周围的邻居相处还算和睦,并没有与谁发生过什么矛盾,不过因为与邻居并不很相熟,所以别人对他们一家子的事情也不甚了解。
盛某兰亲手将孩子捂死,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自首,且将现场未造成失窃现场,说明她本人有意混淆视线,不愿意让别人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此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形: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
(3)激情杀人;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事发时除了盛某兰并没有其他人在场,所以不可能存在义愤杀人和激情杀人等情节,作为一个连话都不会说的孩子,以上几种情形也不可能发生。唯一可能的情况就是盛某兰因为某种无奈的原因选择将亲生孩子杀死。
不过这种情况法律上认定的“情节较轻”也只在因为无力抗拒的因素下才生效,比如说因为家庭实在贫困,无法给孩子足够的生存条件而不得不选择结束孩子的生命,因为重男轻女等原因结束孩子生命的,不仅不可算作情节较轻,甚至属于情节恶劣。
而在对故意杀人罪进行审判时,由于一般的家庭纷争引发的犯罪与其他社会恶性事件要区别开来,很多情况下,凶手并不是蓄谋杀人,而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杀人,比如遇见伴侣出轨且态度嚣张等情形,行为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与连环杀人凶手或者其他主观恶意大的凶手应区别开来。这种情形一般不判死刑。
而像盛某兰这种情况,附近居民最大的猜测便是她可能患有产后抑郁,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的关爱而精神抑郁,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杀害孩子属于无奈之举。这种行为并非没有可能,不过“有精神疾病”也不是一张“免死金牌”。
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盛某兰有精神疾病,但是她在杀害孩子之后还能冷静地将现场伪造成失窃的模样,说明她当时意识清醒,条理清晰,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盛某兰在事后未必没有后悔过,但是在她杀死亲生孩子的那一瞬间,母爱自带的再多光环也不可消弭她成为了一个“恶母”的形象。
(图片来源于网络,人物均为化名,仅配合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