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女子16万买房,15年后拆迁分416万,卖家要分一半,法院判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学家司马迁用这一句话,概括了天下芸芸众生为利益奔波劳累的现象本质。但这句话并没有问题,毕竟亲兄弟明算账,有谁真正能够做到不求名利,独沐清贫?
在内蒙古赤峰市就发生了一桩房产纠纷案,十五年前魏女士花16万,买了一套房子。拆迁时分到了416万的巨款。可房子的原户主却找上门,要求分一半。魏女士拒绝后,房主将其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结果让魏女士懵了。
2003年,赤峰市的魏女士准备买一套房子定居,可手里的钱不够买新房,左思右想决定买一套二手房。在众多二手房源中,魏女士最终绝地购买刘女士的房子。为什么魏女士偏偏要买刘女士的房子,主要还是同情刘女士的遭遇。
刘女士也是赤峰人,不过在婚后就检查出丈夫患有特殊疾病。为了给丈夫治病,刘女士几乎是到处借钱,就差一套房子没卖出去。可惜最后刘女士的丈夫还是因病去世,留下她带着两个孩子孤苦伶仃的生活。
丈夫虽然死了,债务却还在,每天都有人上门讨债。为了能够过上正常生活,刘女士决定把房子卖了。因为房子位于偏远的郊区农村,所以刘女士出的价格也不多,只有155000元。魏女士听说了刘女士的遭遇后,非常同情,当即决定买下房子。
或许是女性之间的惺惺相惜,魏女士主动表示多给5000元,凑整16万,也算是一份好心。两人签订了合同,从此刘女士带着两个孩子搬了出去,魏女士和家人搬进房子住。双方并没有就此断开联系,每逢节假日还是会互相问候送礼。
与此同时,魏女士对刘女士原本的房子进行了修整扩建,将146平方米的房子扩建为284平方米,并且出租了其中一间房。一转眼15年过去了,赤峰也迎来了拆迁政策,魏女士的房子正好在拆迁计划中。
按照当地的拆迁补偿,魏女士284平米的房子,能够获赔416万元,可让魏女士没想到的是,拆迁款还没有拨下来,刘女士却找上了门,要求和魏女士平分这416万。这让魏女士难以接受,自己已经花钱买下来房子,刘女士就没有资格再分拆迁款。
可刘女士前来并不是没有准备,她拿出了有关证明,表示魏女士是城市户口,依法不能买卖农村房产。当初两人的合同并没有经过法院的确认,因此并不奏效,理论上来说,刘女士依旧是房子的主人。
刘女士表示,自己还是看在当初魏女士好心帮自己的份上,才提出只要一半,否则自己就是将拆迁款全部拿走也没有违法。这种说法魏女士当然不认可,她说自己当初安全可以购买城市房子,可就是因为看刘女士太可怜,才动了恻隐之心。没想到好心成了驴肝肺,反而被刘女士找到漏洞。
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刘女士坚持认定房子是自己的,当初的合同不算数。而魏女士认为自己当初花了16万,后来又改修扩建了许多,房子理应属于自己所有。对此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后,确定房子属于农村土地,因此双方当初的交易无效,合同自然也无法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同时有关部门也作出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便用证和房产证。
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刘女士和魏女士当初的交易并不算数。可比较魏女士当初花了16万买房,出的价格也比较实在,总不能让魏女士白花16万。因此法院认可双方的交易,但在分割拆迁款时,要根据双方对房子的所有份额和主要过错进行分割。
首先魏女士当初花了巨款买房,并且在后续时间内对房子进行了改修扩建,因此她必然有房子的绝大部分份额。而刘女士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当初合同不能生效,可比较交易已经完成,她再度出现索要拆迁款,属于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为过错方。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分别享有拆迁款的70%和30%,其中魏女士占七成,而刘女士占三成。只不过刘女士的三成,是她原本房子的赔款,也就是魏女士该修扩建之前的房子。按照拆迁算法来看,刘女士原本房子的赔款在140万,减去卖给魏女士的16万,还剩下124万。
再从这12万中分30%,到头来刘女士能拿到手的只有37万多。很显然这笔钱远远没有达到刘女士的预估,可这已经是法院的判决。如果刘女士不接受,她可以上诉,但不一定上诉能够改变结果,如果败诉还要承担庭审的一系列费用。
因此刘女士最后选择拿着这笔钱离开,随着刘女士的离去,两家原本还算不错的交情彻底消失。从此之后,两家只算是陌路人,再也回不到当初的关系。
追名逐利是人的本性,但有点时候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就不要强行去追求。刘女士为了这笔钱,破坏了两家的友谊,在她看来或许是赚了,但倘若日后刘女士的生活再出现问题,可能就不会出现下一个和魏女士一样的好心人愿意帮她。为了一点利益,和对自己有恩之人撕破脸皮,这何尝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