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19岁女大学生失恋后跳楼自杀,父母向男友索赔86万,法院判了
“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 ,何来亏欠,我敢给就敢心碎。离开也很体面才没辜负这些年,爱得热烈,认真付出的画面。”一首《体面》唱出了感情结束时的心酸和洒脱,不管曾经多么轰轰烈烈,爱消失了就是不要说再见,干脆利落,才能降低对自己的伤害。
然而“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为爱痴狂执迷的人,难以从情伤中回归现实,电视剧里为了挽回感情做小伏低,甚至不惜自残的都有,生活远比电视残酷。
因为对青涩的恋情投入了所有,全身心付出依旧没能让男友回心转意,19岁的芳芳万念俱灰,从高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花一般的年华,陡然枯萎,她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打击,从芳芳的手机里得知她最后一通视频电话是打给一个男孩的,他们怀疑芳芳的死与他有关,遂打听了芳芳与男孩的关系,原来他们曾是交往一年多的男女朋友。
但经过警方调查,芳芳属于自杀,并非他杀。两人在案发前的视频通话也不具诱导性,所以不属于教唆自杀,所谓教唆自杀,是指他人无自杀意图,而通过刺激、挑拨、煽动、怂恿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产生自杀欲望,最终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的行为。
芳芳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无法从悲痛中走出来,还是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86万余元。
芳芳家人之所以会这么恨小李,是因为了解到他们恋爱期间芳芳曾瞒着家里为他堕胎数次,而小李却始乱终弃,这才导致芳芳崩溃绝望,最后自杀,所以他们认为小李存在过错。
那么小李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呢?首先芳芳是自杀,小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赔偿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构成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小李和芳芳是校园恋爱,在热恋期间两人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导致芳芳多次怀孕,又多次要求芳芳堕胎,女性有生育自由的权利,若是芳芳想要生下来,小李不能干涉,否则就侵犯她的生育权,需要作出补偿。
小李在恋爱期间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妥,但打胎最后也是芳芳作出的选择,若是因此对她的身体造成损害,芳芳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小李进行相应的补偿,但从法律角度,这不是导致芳芳死亡的主因,因此小李和芳芳的自杀不存在因果关系。
小李的行为没有违法,若他在芳芳自杀时也不存在主观过错,那么芳芳家属的愿望是要落空的。
首先芳芳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清楚跳楼会产生的后果,但还是无法从失败的感情中走出来,没有顾念爱她的人,选择放弃生命,所以她要为自己的死亡结果负责。
若是小李在芳芳透露出自杀念头时,置之不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小李是要负一定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定义务而不救助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小李是芳芳的前男友,虽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基于他们的特殊关系,应及时劝阻芳芳的轻生行为,并报警或采取合理方式救援。那么在本案中小李是否做到这些呢?
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那天晚上,芳芳在登上楼顶后,就发信息给小李,内容如下:“我在你家楼上喝酒”、“我们打个赌,信不信我跳下去”、“你为什么不理我”。
他们在去年元旦那天得分的手,分手后小李就将芳芳的手机号码,社交账号等都拉黑了,大有老死不相往来的架势,芳芳连发三条请求加回好友,当时小李正在加班,怕她真出事,就通过了她的好友申请。
芳芳见他加回好友后就没动静了,又连发了几条信息,小李也有点烦躁,就和她说自己在上班,有事下班再说。也许是他冷漠的态度刺激到了芳芳,芳芳直接拨了视频通话,小李不接,她就威胁说,要是不接,她就跳下去。
小李无奈接通了视频,也不知道对她说什么,他还有工作没完成,只想早点结束通话,言语间多少有点敷衍,芳芳不满他的态度,看到他对自己毫不在意的模样,想起当初的恩爱甜蜜,情绪崩溃,就此葬送一生。
小李虽然没有报警处理,但他在得知芳芳的轻生意图后,没有故意放任,为了缓解她的情绪,满足了她的一些要求,已经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芳芳家属的所有诉求,判小李无责。在这段稚嫩的校园恋情中,芳芳无疑是伤心人,小李作为一个男人在恋爱期间没能承担起他的责任,但感情的事本就是你情我愿,孰对孰错已无法计较清楚。
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是可惜的,但感情本就是分分合合,芳芳被所爱之人抛弃,无法正确处理感情问题,最后走向极端,这并不是真正的解脱,反而给家人留下了满心伤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