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孩子被恶狗撕咬致死,父母向对方主人索赔80万,芜湖法院判了
每当恶犬咬人的事件发生,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必将掀起一场“爱狗人士”和“恨狗人士”的骂战。爱狗人士认为万物皆有灵,犬类最有灵,狗是不会主动伤害人的,既然伤害了人就一定是人在故意逗弄。
而恨狗人士往往认为所有狗都有着巨大的危险,它们的存在让城市变得危险重重,所以所有宠物狗都不应该出现。这两种说法都太过偏激,不利于健康城市文明的发展,不过犬类作为一种动物,对人确实具有一定的威胁性,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纠纷案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7年,安徽芜湖6岁的男童浩浩(化名)正在小区中玩耍,不幸被一条恶犬撕咬,最后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不治身亡。浩浩的父母不得已与多方进行拉扯、谈判、打官司,虽然最终赢得了胜利,但是这种胜利在浩浩的生命面前显得极为渺小。
4月16日傍晚,浩浩独自一人在小区楼下玩耍,周围来往的人有很多,牵着绳子遛狗的居民也有不少。就在这个时候一条大型犬突然朝着浩浩猛扑过去,对着他的脸、腿和身子不断撕咬。
狗主人林某和牟某远远地呵斥自己的狗,并不知道它已经犯下了这么大的过错,他们牵着狗走过,不知道此时躺在树下的浩浩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伤口一直在流血。
等到浩浩的母亲杨女士知道这一切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她带着儿子紧急赶往医院,结果到了医院之后医生只是简单对伤口进行了处理。杨女士请求赶紧打血清,得到的回答是医院刚好缺失这种血清,并称只要在24小时之内打到了就没有事。
杨女士听信了医生的话,在医生对伤口进行了处理之后等着孩子好转,第二天带着他去了附近的一家医院打疫苗。打完疫苗之后,他况没有一点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烧不退的情况,此后一直意识模糊,嗜睡,看上去没有一点精神。
杨女士这时候十分担心,带着浩浩不断转院,但是浩浩还是在5月22号这天因狂犬病离开了这个世界,此时距离他被狗咬仅仅过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杨女士的悲痛是超乎想象的,自己的孩子原本健康活泼,就是因为被没有栓绳的恶犬咬了之后才离开人世,在这期间,物业没有为自己的不称职向她道歉,狗主人的道歉并不真心,而第一次接诊的医院也没有表明自己的态度。
杨女士将以上这几方全部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他人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之所以被认为侵权,是因为物业本身就有保证居民安全的职责,好好受伤时孤苦无助,物业公司居然无一人发现异常,监控设备的不完善也暴露了小区物业的问题。
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物业应当经常有人巡逻,但是好好被咬的时候没有保安发现,他躺在地上时也没有保安发现,最后还是散步的居民发现了浩浩并联系物业工作人员,足见该小区物业的失职。
他们的失职间接造成了浩浩的死亡,所以他们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林某和牟某两人作为狗主人,他们的责任无法推脱,因为首先他们的狗已经给浩浩带来了伤害,其次他们并没有对狗采取栓绳等措施。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某和牟某并未对狗采取任何措施,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浩浩本身也具有过错,所以他们俩必须为自己的宠物犬给浩浩造成的伤害负侵权责任。
杨女士送浩浩就诊的第一家医院同样有过错,作为医院,作为医务人员,他们需要对自己在专业领域上说的每一句话负责,如果不是他们告诉杨女士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就没有问题,杨女士不会在这家医院浪费一个晚上的时间,这样一来浩浩很有可能就不会错过最佳救治时间。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医院耽误了就诊时间,浩浩最后不会命丧于狂犬病,所以这家医院也需要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受审此案,综合上述所有情况分析,最后判决涉事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赔偿杨女士351131元;杨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应承担20%的侵权责任,赔偿杨女士156058.12元;狗主人林某、牟某需要承担35%的责任,赔偿273102元。
以上所有被告共计赔偿78万余元,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此案告结。
杨女士在获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之后并未露出开心的笑容,她在接受采访时还是忍不住痛哭流涕,不断呼吁所有养狗人士拴好绳,管好自己的狗。毕竟对于一条狗来说,它并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所以如果想要养狗,就一定要承担起狗主人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