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南宁一桩两名女孩参加同学聚会引发的荒唐惨案
人立于世,应当讲究最基本的“人伦道德之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伦常理”,这种伦理是约定俗成的,是与社会的良好风气相互促成的,一旦有人僭越了这种伦理,就践踏了道德的底线,也因此会进入法律的红区。
在新时代成长的都是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对法律都有一定的敬畏心,也都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但是人在某种环境中会将自己内心的恶念放大,将自己的良知收起,最后造成的结果必定要用法律来解决。
小丽(化名)是南宁市里面长大的孩子,由于父母都各自组成了家庭,所以被两个家庭同时抛弃的她很少回家,一般住在学校,放假的时候就去同学家里住几天。
在中专学校里面,与小丽关系最好的人就是小雅(化名),小雅出生农村,为人非常热心耿直,得知了小丽的情况之后便邀请她去自己家里暂住几天,于是小丽就跟着小雅去了她乡下的老家。
乡下的生活非常悠闲,村子里面很少能看到年轻人的身影,除了这种节假日或者寒暑假,每一户人家基本都只有已经年迈的老人和小孩子在,正好这一次回去的时候村子里面年轻人多,小雅没走几步就碰到了一个老同学徐小军(化名)。
几年不见,徐小军已经长得人高马大,身上一股小混混的气息扑面而来,在见到小雅之后很是热情,寒暄了几句之后便说正好这几天他们有一场同学聚会,都是当年的老同学,邀请小雅一块参加。
毕竟是多年不见的老同学,大家住得都很近,碰上了还不答应难免显得不近人情。盛情难却之下,小雅硬着头皮答应了。
同学聚会就在第二天晚上,地点就选在徐小军的家里,除了小雅和小丽之外,在场的13人全部是男性。两个女孩子一出现在门口就被徐小军拉着坐在了靠里面的位置,这已经说明从一开始他们就没有打算让她们俩全身而退。
十几个男生聚在一起,摆了满满一桌子的酒,小丽和小雅都感觉到了无所适从,但是被卡在里面根本出不去,一开始她们俩还不愿意喝酒,到了后来劝酒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她们俩都倒在了酒桌上
这时候黄伟(化名)见状便将小雅抱进了一个房间,他们俩的离去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关注,房间外的人依旧在敲碗扯谈,等到黄伟提着裤带子出来的时候,所有人都提起了兴致。
黄伟大声地向所有人宣告自己将小雅QF了的消息,然后便有人起哄称农某这么多年了还没有碰过女人,于是让他进房间去,在众人的拱火下,农某完全已经没有了良知,只认为这是一场证明自己的游戏,完全没有想过眼前的两名女子是活生生的人,更没有想过她们俩何其无辜。
农某将小丽抱进了房间,徐小军的弟弟紧跟其后,两人前后对小丽进行了QF,此时黄伟又对客厅里的其他人说“想要的快进去”,于是这一伙毫无良知和底线的人又进去了一个,对小丽进行了QF。
这么多人在身边来来回回,小丽酒劲一过便感觉到了痛苦,她隐约感觉到了身上有人在伤害自己,但是她没有推开眼前人的力气,也无法站起身来,等到她和小雅两人都足够清醒的时候,外面的人已经走得差不多了,她们俩赶紧搀扶着对方离开了徐小军的家。
参加满是男生的同学聚会被多人QF,这种事情小雅和小丽都不敢和大人说,生怕自己会被父母打骂,所以直到一个月之后小雅出现了孕吐才去医院检查,这件事情才就此被揭开。
小雅和小丽两人报警之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由于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月之久所以在他们体内提取证据已经不可能,唯一可以直接确定的证据就是小雅引产出来的胎盘,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以及做笔录,警方最终确定了以黄伟、农某等四人。
尽管小雅和小丽当时并没有反抗,但是那时候她们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没有性防卫能力,所以他们几人已经构成了Q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黄伟、农某等人对小雅和小丽的行为无疑就是LJ,他们事先具备共同实行QJ的意愿,性质极其恶劣,所以应当按照QJ罪的情节严重进行处罚,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
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没有实行QJ,但是他们明知这种犯罪事件在眼前发生却没有进行任何阻拦,本质也很恶劣,也应当受到严厉的批评教育。
小雅和小丽两人都是花季少女,本该拥有美好的未来,结果因为一场同学聚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不可抹去的一段灰暗阴影,黄伟等人的卑劣和无耻固然可恶,但是她们俩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堪忧。在看到全部是男性的时候她们就应该及时离开,受到伤害之后更是应该立即报警,而不是想着息事宁人,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反而是给办案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也差点就让这群犯罪分子在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