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18岁少年当街抢劫杀人,2012年被判死刑,法庭上还面露笑容
惯子如杀子,溺爱出逆子。
“十七岁那年的雨季,我们有共同的期许”,这是一位著名歌星的成名曲《十七岁的雨季》,当年这首歌之所以能够红遍大江南北,就是因为歌手本身稚嫩的声线和充满青涩感的歌词都无比符合大多数人的青春,我们都在十七岁幻想美好的未来,在十七岁情窦初开,在十十七岁迷茫,也在十七岁感到浑身充满力量。但是林文栋的十七岁却跟绝大多数人不一样,他的十七岁在蹲大牢。
1991年,林文栋出生在贵州毕节市一个较为优渥的家庭里,父母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对他这个独生子宠爱有加,别人有的他都有,别人没有的,只要他想要,父母想方设法也会给他弄来,长久的娇纵导致了林文栋在家中唯我独尊,不过十来岁,家里面已经没有人能够管住他了。
不过他的父母也没有想管,认为孩子性格霸气一点到社会上不会吃亏,所以在学校的老师一次次到家里来告知林文栋在学校欺负同学时,林文栋的父母虽然会对同学家长赔礼道歉,但对林文栋却不会过多苛责,“他还是个孩子,长大了就懂事了”。
在父母的一再纵容之下,林文栋成了学校里的“老大”,看谁不顺眼就成群结队地过去欺负,有时候甚至只是因为“看别人走路姿势很拽”,他们就会去找人家的麻烦。初中读完之后,林文栋怎么都不愿意再跨进学校的门,父母也只好任由他去。进入了社会的林文栋可谓是信马由缰,在2007年,他与他几个“兄弟”居然在路上实施抢劫。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我国对未成年人有保护机制,林文栋在犯罪时还不满18岁,所以法院根据法律对其减轻了处罚,他当时只被判了7个月。
7个月的监狱生活并没有改变林文栋什么,因为心智不够成熟,他反倒在监狱里听了不少故事,这些故事又让他内心的邪念蠢蠢欲动。在2007年出狱之后,他又迅速和之前的狐朋狗友聚集到了一起,蹲过大牢在他们这群年轻人眼里竟成了一种炫耀的资本,仿佛自己拥有了不一样的本事一般。
一群人无所事事,每天都不务正业,沉浸在灯红酒绿之中。但这样的日子过久了林文栋又觉得乏味了,他想要给生活找一点刺激。2009年10月8日早上,林文栋一行人从酒吧里面出来,准备开车回家,在找车的路上他们看到法院门口有两个看起来文质彬彬的年轻人,见四下无人,林文栋几人歹心遂起。
他们一共五人,从后面偷袭了那两人,杨胜才、李青松先上前将其中一名男子踢倒,林文栋、王江上前踢打另一人,虽然进行了奋力反抗,但是其中一人还是身中9刀,当场倒地身亡。林文栋、王江等人劫取了现金人民币17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林文栋几人杀害的是毕节市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当时这名法官与老乡李某在合群路吃完夜宵后,准备回去休息,途经省高院门口时就遇见了林文栋等5人。没多久之后林文栋几人被捕,被抓时林文栋一副颇为见过“世面”的样子,阴笑着看着逮捕他的警察。
林文栋虽然造成了人员的死亡,但是他的罪行并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来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的意思是从最开始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就是要杀害别人,故意杀人罪应判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林文栋的主观意识是抢劫他人的财产,只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将人杀害,抢劫罪在主观意图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林文栋的行为是属于抢劫罪而不是归故意杀人罪。林文栋为了追求一时的刺激而对无辜人员下毒手,造成了一死一伤,属于情节严重的抢劫罪。
按照《刑法》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文栋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且林文栋才18岁就已经进行了两次犯罪,在第一次服刑之后不仅没有悔改还变本加厉,所以他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林文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庭上林文栋一直都以笑脸示人,他的笑容阴森恐怖,一点也不像一个18岁的年轻人该有的样子。听到自己的判决结果之后,林文栋收起笑容有了片刻的迟疑,也许他以为还会像上一次一样侥幸偷生,但是法律并不会再给他第二次机会。
2012年5月8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签发执行死刑命令,21岁的林文栋被押赴刑场,被执行了死刑。
林文栋的父母在得知自己的孩子犯了这么大的罪时痛苦万分,如果他们在林文栋还小的时候就加以正确的引导,也许林文栋的人生轨迹会有不同,这些年林文栋给自己的同学造成了阴影,给很多人带去了伤害,作为父母,他们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