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广东女子酒会喝醉后,31岁邻居送她回家,趁丈夫外出爬上床
“先入为主”是人在思考时最难避免的问题,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弱点,我们往往习惯于以貌取人,以身份职业识人,而这两点根本就不靠谱,所以在识人时仅依靠这两点就会产生很大的误差。
这种误差小则引发相处时的矛盾,大则产生很严重的后果,东莞一名女子在醉酒之后被31岁的男邻居送回家,没想到这位男邻居趁着她丈夫外出的时候爬上了她的床,这起案件就是因为恶念与识人有误而起的悲剧。
小马在东莞已经工作生活多年,与丈夫长租了一套房子,生活稳定,没有大富大贵也没有什么波澜,发工资了与朋友吃饭喝酒,遇到挫折了与丈夫两人互相加油打气,就这样几年如一日。
他们所租住的房子旁边还有一个租户,此人姓许,年纪比小马大上不少。也是从外地过来谋生的,当年看准了夜宵摊的生意,于是自己开始做烧烤,几年下来慢慢有了起色,开了一家小烧烤店,味道十分不错。
做了几年邻居,他们平日里也经常碰见,一来二去也就相熟,小马和丈夫时不时还会去照顾许某的生意。徐某为人热情善良,忠厚且耿直,小马和丈夫对他评价都很高,小马就算一个人也会去他家里帮帮忙。
这天晚上,小马下班到家的时间比平时要早,许某正好有个朋友从外地到东莞务工,于是这天他在家里做了一桌好菜招待,看到小马回来了之后自然而然叫上她一起吃饭。
小马的丈夫这天刚好有事出差,小马涨了工资,心情本来也是十分愉悦,于是欣然应邀前往许某家里,见到他的朋友之后也是热情问候。
三人坐在一起,每个人的杯子里面都倒满了酒,小马也是个“性情中人”,酒量很好,所以与他们两个男人在一起也丝毫没有怯场的意思,期间她还给自己的丈夫打了视频电话,不断夸赞许某的手艺好,并保证自己不会喝多。
丈夫也不是第一次和许某吃饭,知道他是个好人,所以稍微叮嘱了几句就没再打电话过来。小马本来也以为自己不会喝醉,但是许某的朋友十分健谈,一边说话还一边给她倒酒,在这种情况下她最后趴在桌子上无论如何也站不起来了。
家就在对面,仅仅是几步的距离,但是对这时候的小马来说却十分难以到达,许某孤身一人在东莞打拼这么些年,很久没有这么开心了,所以也喝多了酒,勉强将卫生清理好之后已经倒在沙发上不愿动弹,只有他的朋友韦某这时候眼睛里面依然闪着光。
他主动请缨将小马送回家,许某心想就几步路的事,不至于会出什么问题,对这个朋友的人品也放心,所以任由他去了。
韦某走到小马家门口之后在她口袋里面找到了一把钥匙,开门之后摇摇晃晃中将她送到了床上,任务已经完成,但是他接下来却没有走的意思,反倒是顺手将卧室的门关上了。
在之前的谈话中他就已经知道小马的丈夫外出,这一两天不会回来,于是他将灯关掉,径直爬上了床。
小马此时完全没有意识,不管韦某做什么她都没有醒来,而韦某满足自己的兽欲之后也没有回去,就在她身边睡下了。
小马第二天醒来的时候看着身边的人和床上的痕迹,一时之间心如死灰,这时候许某也在外面疯狂敲门,因为他一醒来没有看到韦某在身边,一瞬间就知道大事不妙,赶紧上门确认小马的安全。
韦某被许某一拳打醒,小马在啜泣中报警,打电话给丈夫,场面一度十分混乱。许某认为自己没有保护好小马的安全,放任了韦某为非作歹,自觉惭愧和内疚,而韦某却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事情,甚至觉得小马就是自愿的。
在警方面前他依旧认为自己与小马之间发生的事情属于双方自愿,他没有用暴力手段逼迫小马“顺从”他,也没有使用任何不当的手段导致小马有其他损伤,这就证明他没有犯罪,所以不应该被警方拘捕。
这种说法无疑是在为自己逃罪,检方最后以QJ罪对其提起公诉。QJ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此罪最主要的认定要件就是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以及是否以发生性行为作为目的,显然韦某的目的就是这个,并且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所以判定他是否为QJ罪就要看他有没有违背小马的意志。
客观来看,小马确实没有进行反抗,但是她没有进行反抗的原因是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反抗也不知道怎么反抗,就算想要反抗,在浑身瘫软的情况下也无法成功,结合她醒来就立马报警的行为,可以充分判定魏某已经违背了她的意志,因此构成Q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韦某趁人之危,犯罪既遂,最后的量刑起码在三年以上。
许某由于自己的疏忽所以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最后过不去心里这道坎,不知道怎么和小马的丈夫交代;小马也悔恨于自己保护意识薄弱,不该在陌生人面前喝醉酒,这一个案例也应当给所有女性提醒,在没有绝对信任的人面前,一定不要喝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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