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2岁少女失恋后跳湖自杀,父母起诉男友索赔157万,法院判了
有一首打油诗是这么说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意思就是说生命诚然可贵,但是跟爱情比起来就并没有那么重要了,而如果可以拥有自由的话,生命和爱情都是可以放弃的。
诗人固然是可以为了文学里的浪漫放弃很多东西,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生命、爱情、自由这三者要选其一的话,最重要的一定是生命,因为活着才有一切,但是有些青年男女就是不懂这个道理,为了爱情随意地放弃了生命,比如安徽省巢湖市的一名22岁的女子。
1998年出生,赶上了好时代;父母工作稳定感情和睦,遇上了好家庭,按理来说这样一个年轻的女孩子应该正是肆意放纵年华的时候,她却偏偏因为感情冲昏了头,这个女孩就是谷雨玲(化名)。
因为是独生女且家里条件还不错,谷雨玲从小就被当成宝一样捧在手心里,父母对她的要求几乎都是尽力满足,这也就形成了谷雨玲比较傲娇蛮横的性格,致使她在与男朋友汤某相处的时候经常提出无理的要求,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和汤某吵,不管她占不占理,一定要吵到汤某低头认错为止。
2020年8月21日晚上,谷雨玲和自己的同学朋友在一起聚会,吃了饭之后几人一起唱歌、打牌,玩到12点多的时候谷雨玲打电话叫汤某去接她,接到之后,两人又发生了争吵,在22日的凌晨1点38分,谷雨玲跳进了自家小区的湖中。
谷雨玲就这样死了,她的父母悲痛万分,在2020年9月7日将汤某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谷雨玲的死和汤某有直接关系,因为从谷雨玲朋友的聚会视频中可以看出,在21日晚上谷雨玲的情绪还是稳定的,而且比较开心,在这之前她也并没有遭受什么打击,不存在轻生的念头,而在汤某接到之后,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不到谷雨玲就跳湖了,所以肯定是汤某的言行对她造成了刺激。
此外,谷雨玲的父母还认为,事发时只有汤某和谷雨玲两人在场,在谷雨玲掉进湖中之后,汤某理应有对她进行施救的义务,汤某当时如果能够打他们的电话的话,他们从小区中赶过去也就不到五分钟的时间,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是汤某什么都没有做,所以应为谷雨玲的死负主要责任。
谷雨玲的父母要求汤某应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丧葬费以及物质损害赔偿等共157万元。
在我国在刑法理论中,确实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如果谷雨玲确实因为和汤某吵架而选择轻生,那么汤某当时确实是有对谷雨玲进行施救的义务的。
但是据汤某交代以及监控画面显示,汤某在将谷雨玲送至小区门口之后,两人进行了短暂的交流汤某就离开了,他并不知道谷雨玲后来有轻生行为,所以作为不在场的人,他并没有构成这种“不作为”的犯罪。事发当日,汤某接到谷雨玲之后跟她提了分手,谷雨玲一再纠缠之后汤某还是选择分开,在感情中汤某显然有这样的权利,所以他的这一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且谷雨玲作为一个22岁的成年人,心智成熟,无精神疾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事发前汤某并未与其发生剧烈的争吵或者有肢体上的过激行为,谷雨玲因为自己之前的任性多次与汤某发生争执,汤某选择分开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并不能断定汤某与谷雨玲的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由于谷雨玲属于自杀,所以这并不是一起刑事案件,作为被告方,汤某与谷雨玲的死也没有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关系,但是法院一审还是判决汤某赔偿谷雨玲家属20万元,这是为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虽然汤某并不需要对谷雨玲的死负民事责任,但是他对谷雨玲的行为造成了其比较大的情感挫伤,谷雨玲的死对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打击,所以汤某最后应酌情给予补偿。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但是汤某并未再次提起上诉。20万元在一条生命面前显得不值一提,但是汤某只是像万千在感情中感觉疲惫的男女一样,在一个自以为合适的时机说了分手,最后却要赔付20万元,分手的后果多少有些重了,不过汤某的态度也说明了问题,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但是赔偿,他还是愿意给。
谷雨玲在选择跳湖之前发了最后一条朋友圈“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可以看出她的轻生意志已经比较强烈,但是其实她还有未完成的学业,还有家人,还有朋友,还有事业等着她去大展宏图,她不应该将与汤某的感情当做自己生活的全部,更不应该只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