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保洁员捡23万手镯,失主给了1万报酬,却要求物业开除保洁
捡到别人的东西归还时可不可以索要一些报酬?
别人捡到了我的东西还给我,应不应该给对方一点报酬?
相信这是很多人在捡到东西或者被别人捡到东西的时候心里可能会有过的一些想法,特别是在拾取或者丢失物品意义越大或者价值越大的时候。
生活在河南省郑州市的董女士和她所在小区的一个保洁阿姨就因为报酬的原因吵了起来,甚至还闹到了警察局,我们接着一起来看一看这个事件的前后经过。
2021年7月10日董女士在新家中整理摆放行李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价值二十多万的翡翠手镯竟然找不到了。“我在搬家的时候特地把镯子额外装了起来,就是怕它被撞碎,没想到一下子就找不着了,”董女士和她老公把所有的行李都翻了遍,还是没有找到精心包装好的镯子。
董女士只能返回旧居寻找,旧房子里也没能找见自己的镯子,她只能寄希望于楼道里的监控,看是不是在搬东西的时候落在了哪里。这不看不知道,一看镯子就有了眉目,监控里显示董女士的镯子是被一名保洁阿姨给捡了起来。
从物业那里了解了保洁阿姨的情况,董女士立刻赶到保洁阿姨的住处,敲开房门,和保洁阿姨说了一番来意,却得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回答:“什么镯子,我没看见啊,你有什么证据是我拿了?”
董女士拿出监控录像,保洁阿姨依旧嘴硬,“我跟你说,你要是不把我镯子交出来,你这就属于非法侵占罪,要坐牢的,”董女士实在是气愤不已,将法律武器搬了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所谓他人的遗忘物却不等于遗失物,所以此案究竟能不能当作侵占罪来判定其实还是存疑的。
保洁阿姨依旧不理睬董女士要她归还手镯的要求,董女士只好找来警察,在警察的沟通之下,董女士知道了保洁阿姨的诉求“镯子什么的我们也不懂,给我两万块钱保管费的话,一切都好商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保洁阿姨的所作所为确是违反道德,但又根据《民法典》的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保洁阿姨的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只是在道德层次上面有所欠缺。
董女士一听到这个要求,顿时间就火了,“两万块钱也太多了,你怎么不去抢呢?”双方关于保管费的数额争执不下,保洁阿姨一看董女士不想出钱,便出声威胁道:“那包镯子我还以为是玩具,就拿回家给我孙女玩,别说那镯子冰冰凉,戴在我孙女手上还挺好看的,但是小孩子嘛,手脚没个轻重,一不小心磕坏了啥的也有可能。你最好快一点拿钱过来,要不然有什么损失我概不负责。”
最后在董女士的妥协之下,双方在金额上达成了一致,董女士付给保洁阿姨1万元,保洁阿姨将董女士的镯子归还。这件事情到此告一段落,但拿回了自己镯子的董女士却始终不甘心,她觉得明明是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还要白白出了1万块钱。
于是之后,董女士直接找到物业,要求解雇这位保洁阿姨,因为她觉得作为一个服务业从事者,不能没有诚信,将业主的遗失物品直接占为己有还要索要高额保管费,本身就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
在董女士的要求下,经过一系列协商,物业终于答应将该名保洁阿姨解雇。保洁阿姨因为1万块钱丢失了一份工作。有人说了,别人捡到了你的东西,你给别人一些谢礼也是应该的,怪就怪在保洁阿姨的狮子大开口,一要就要了2两万块钱。
所谓“挟恩图报,君子不为”,但保洁阿姨也在之后的访谈中提到,自己其实一开始是真的还只是想将镯子带给孙女当玩具,因为她根本就不知道那镯子值多少钱,以为是没人要的,在董女士找上门之后她其实是准备归还的,但因为董女士一开口就仿佛是自己偷了她的镯子,就一气之下,不愿意归还。
“东西谁捡到就是谁的,我愿意还你是我人好,我不愿意还你,我觉得也没错。”
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为陌生人保管遗失物品并不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因此,为了减少矛盾,不去麻烦他人,我们最重要的就是保管好自己的东西,要它不要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