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一妙龄少女惨遭杀害分尸,六旬老汉:她要得太多了
原标题:2011年,安徽一妙龄少女惨遭杀害分尸,六旬老汉:她要得太多了
2011年11月15日上午6时30分,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的崇大妈早起无事,便想去小区的垃圾桶翻翻。看能不能找点别人丢的剩饭给她家狼狗吃,她家狼狗吃得多,实在是有点难以负担。没成想,这一天运气倒是十分好,一下找到了好几块肉。看上去有点像牛肉,所以一次性捡到这么多肉,她也没有怀疑。
以为是别人家买多了,放坏了,便拿回家准备晚点煮给狗吃。回到家后,崇大妈想了想,决定再去其他垃圾桶找一找。结果这一找就出事了,崇大妈家在31号楼,她去了33号楼的楼下的六个垃圾桶。在第二个垃圾桶房翻出了一双血淋淋的手,她顿时愣住了。反应过来后吓得扔掉袋子跑,嘴里还不断喊着:“死人了,死人了。”
思来想去,崇大妈觉得从自家楼下捡到的肉很可能也不是牛肉,遂将肉扔回垃圾桶。警方很快赶到现场侦查,除去这袋肉和一双手之外,又在37号楼的垃圾桶里找到了部分尸块。并在跟小区一墙之隔的干休所里发现一副带血的白色纱手套,联系运送该小区垃圾的人员后,在淠河路上一间垃圾中转站找到人头与下半身。
出动警犬几经寻找,初步判断案发现场应该就在该小区37号楼内,经勘查确定为37号楼304室房主王继伦。令人意外的是,王继伦并未逃窜,而是跟平常人一样在家待着。不知是不是没来得及处理,抓捕的同时,警方在该室找到了作案工具。归案后,王继伦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供述了作案动机:她要得太多了
遇害女孩王林(化名)时年24岁,是王继伦同事的女儿,两家关系很不错。王林还曾出席王继伦儿子的婚礼,且是新娘伴娘,然而一个为财一个为色竟不顾伦理道德情色交易。案发三个月前,王继伦的儿媳生下一个儿子,其妻子为照顾儿媳、孙子前往滨湖。家里只剩王继伦一人,他感到寂寞难耐,便在2011年11月14日晚邀请王林来自己住处。
王林没经受住哄骗,于晚9时许,来到王继伦居住的304室。当王林进入房间后不久,望着年轻漂亮的她,王继伦按捺不住。便想跟她发生关系,一开始双方谈好的价格是500元,没想到的是事后王林反悔了。要求王继伦给她10000元,并表示如果不给就让所有人都知道他为老不尊,并报警告他QJ。
这还了得,恼羞成怒的王继伦当即扇了她一巴掌,两人动起手来。被愤怒冲昏了头脑,王继伦一心想着不能被别人知道自己好友女儿嫖娼的事,为避免王林喊叫引来人。竟直接捂住了王林的嘴,掐住了她的脖子,谁知力度太大。
等他冷静下来的时候,王林已经没了呼吸,王继伦错上加错。为遮掩自己的罪行,用工具将王林尸体肢解,随后分成几个袋子丢去垃圾桶。他原本想着天快亮的时候,工作人员就会把垃圾桶请走,只要一烧就不会发现他的事了。
2012年3月15日,此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上王继伦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理由是在掐死被害人之后,曾三次为被害人做人工呼吸,只是没有把她救活。然而故意杀人是犯罪嫌疑人主观的犯罪动机,跟最后有没有致人死亡无关,跟事后是否进行抢救也无关。只要具备犯罪动机,并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便构成该罪。
在此案中,王继伦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清楚扼颈所带来的危害。却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下,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并导致了王林的死亡结果,属于故意杀人既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欲图不轨,未果后恼羞成怒杀人,王继伦犯罪目的卑劣。杀害王林后,又采取了肢解这样极端残忍的手段,犯罪情节严重。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然王继伦愿意进行赔偿,但王林家属不接受王继伦及其家属以期获得原谅从轻处罚的赔偿。另,虽然王继伦年龄比较大,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综上,即使王继伦没有犯罪预谋、认罪态度好、愿意进行赔偿等,亦不能减轻其罪责。
2012年4月6日,法院经审理决定判处王继伦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38万余元。听到这份判决书,王继伦顿时全身发抖,差点瘫倒下去。早日今日何必当初,人总要为自己所犯下的错付出相应的代价,等到事后再来后悔说什么也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