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宝马挑衅男:持刀砍人被反杀,他的故事比你想的更恶劣
老话说“马善被人骑,人善被人欺”,在生活中确实有很多人喜欢仗势欺人,仗着自己人多或者看对方软弱就胡作非为。因为大多数人都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遇上这种人忍忍也就过去了,不想给自己添麻烦,但是也有些人性格刚烈,遇到这些“恶霸”并不会畏畏缩缩,昆山的于田就是这样一个男子。
2018年8月27日晚上,人称“龙哥”的刘海龙与朋友几个喝完酒之后从饭店驱车回家,车上还有三个人,全部处于醉酒状态,刘海龙稍微清醒一点,但也已经属于醉驾。在车辆行驶到顺帆路的路口时,刘海龙不顾交通警示闯入了非机动车道,与骑自行车到此的于田(化名)相撞。
于田的自行车车轱辘被撞凹了,刘海龙的宝马车车门刮掉了一片漆。本来是刘海龙这边的过错,但是仗着自己这边人多,坐在车上的刘家喜(化名)冲下车就骂于田,说他骑车不长眼,并对其进行推搡辱骂。于田受到了惊吓先不说,被刘家喜这样一通辱骂之后感觉到怒火上涨,与刘家喜两人肢体上的冲撞开始逐渐激烈。
这时候刘海龙车上的另外两名女子下车拉架,将刘家喜拉回了车上,矛盾本来已经终止,刘海龙却直接从驾驶座上下车,拿着刀对于田进行示威,见于田并不害怕,刘海龙拿着刀往于田的肩膀、手肘、肚子等部位捅去,于田反应敏捷,没有被捅到要害。
刘海龙怒气增加,对于田拳脚相向,挥舞过程中刀不小心甩了出去,于田立马捡起,反手用刀狠狠刺向刘海龙,处于下风的刘海龙转身跑回车内,暴怒下失去理智的于田一路追赶,刘海龙最终被于田砍死。见刘海龙不再动弹,于田打开车门将刘海龙的手机拿走,在此期间刘家喜等人已经报了警。
民警赶到时,于田还在现场并未离开,他将砍刀和手机主动交给了警察。据他所说,他并不想拿取刘海龙的财物,只是怕刘海龙醒过来之后打电话召集“兄弟”对他进行报复,他一个人势单力薄害怕出事,民警赶到之后他才知道刘海龙已经因为失血过多死亡。
这个案件就牵扯到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个词,这两个概念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究竟什么样算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又算是防卫过当呢?根据刑法,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
比如张三想要抢劫李四的钱包,李四发现了之后对张三进行了踢打,张三因为痛苦而逃跑,但其并未受到重大伤害,此时李四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是如果在张三并没有对李四本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时,李四因为太过害怕而将张三打死了,李四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
李四的行为也就因此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刘海龙这个案件中,就有不少人认为于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刘海龙并没有对他造成很大的损伤,且刘海龙手里已经没有砍刀,非法侵害已经停止,于田拿起砍刀对刘海龙进行追赶砍杀的行为已经不在正当防卫的范畴内。
但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刘海龙在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对无过错方于田进行辱骂、殴打,第一轮挑衅结束之后,刘海龙又继续用言语刺激于田并持刀威胁,这种情况下于田被激怒是可以理解的,他对刘海龙的行为进行反抗是属于正当防卫。
而刘海龙在后续的打、砍过程中砍刀丢落,是否能看作他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表示他对于田的侵害已经不存在了呢?并不能。刘海龙在此前已经有过多次犯罪,有过多次刑事案件记录: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
在他被判刑的这两次打架斗殴中,刘海龙一次造成对方粉碎性骨折,一次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造成对方左侧胸腔积液。所以结合8月27号当晚情形来看,如果不是因为砍刀意外滑落,刘海龙对于田造成更大危害的可能性很大,他的行为应以“行凶”论处,所以于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正当防卫因为是公民对自己正当权利的维护,所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公安机关撤销了于田一案,于田不需要对刘海龙的死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