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女子嫌丈夫挣钱少,在卧室设置门禁,丈夫进房必须先扫码付费
“男主外女主内”是一种传统的夫妻模式,丈夫在外赚钱养家,妻子在家中相夫教子,听上去美好又和谐。不过若是其中一方出现问题,比如丈夫经济能力弱,或者妻子持家能力差,都会导致家庭关系产生裂痕。
合肥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妻子由于过分嫌弃丈夫不会赚钱,为了督促他,竟然在卧室门上设下门禁,丈夫想进门必须扫码打款,大有一种“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的意思。虽然这对夫妇行为有些奇葩,不过他们婚姻的背后却不单单是经济纠纷。
十年前,尹某与大两岁的小孟经亲友介绍相识,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在感情稳定之时谈婚论嫁。不过就在他们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尹某突然察觉到未婚妻有些不同寻常。首先,她在男女之事上经验非常丰富,根本不像相亲时所说的那样只交往过一个男朋友;其次,小孟似乎格外注重婚姻财产分配的问题,经常有意无意地敲打他,希望他能将商量好的婚房写成自己的名字。
不过婚房本来就是由尹某父亲付的首付,自然不可能写小孟的名儿,尹某并没有答应。诸如此类问题,让尹某产生了退婚的想法,但当时他已经给付过彩礼,家中也因为彩礼问题入不敷出。他为了不让父母担忧,就打消了念头。
然而,尹某可能不知道,如果此时他选择及时止损,可以请求尹某家返还彩礼。因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尹某忍气吞声,也就放弃了最佳的维权时期。他忍下一切疑虑,与小孟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仅一个月,小孟去医院检查出怀孕,全家人都非常欣喜,尤其是尹某,天天跑前跑后地照顾小孟,忙得脚不沾地。
就在尹某沉浸在做父亲的喜悦中时,小孟在怀孕仅七个月后突然生产。尹某一家对此十分狐疑,尹某由此突然联想起他结婚时发生的一件事,结婚当天洞房的时候,小孟因为恰好来了月事,所以他们俩就没有行男女之事。结合七月怀胎的情况,尹某突然想到一种可怕的猜测,难道小孟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吗?
尹某母亲为此特地找到了接生的护士询问,护士悄悄告诉他们,虽然不能百分百肯定,但从经验上判断,胎儿应该是足月的,毕竟有6斤多,而且身体机能完好。尹某听闻,感到心突然刺痛。
尹某无数次想开口亲自询问这件事,但是他又不敢破坏这段婚姻。结果事情拖到最后就不了了之,他从此在心中埋下一根刺,却怎么都拔不出来。事实上,如果在这件事发生后,他立马选择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能证明是否亲生。如果孩子并不是尹某亲生子,而是小孟瞒着他在婚前怀了别人的孩子,那么尹某就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并向小孟索要精神赔偿。
可惜尹某错失了第二次挽回尊严的机会,也错失了挽回利益的时机。他只当一切都没有发生过,全都是自己多想的。为了养家糊口,他选择到繁华的上海去打工。一年复一年,他在还清了房贷以后,使全家人过上了小康生活。然而就在婚姻的第八年,他们的感情却出现了危机。
这一年春节时,他结束了打工,赶着高峰期回到家,却被妻子拦在门外。妻子怒斥他没有本事,不会赚钱。尹某自知确实工资不高,也没有与她发生太多的口角纷争。然而接下来疫情的发生,让他的工作泡了汤。他只能窝在家里,静静等待疫情结束。就在这段时间里,他们夫妻屡屡发生争吵,争吵的内容都是有关于尹某工作的问题。
尹某实在无法忍受,因为疫情又不是他能控制的,现在即便想出去打工,也没有多少活可以做,还不如趁着这一时期给自己休假,好好调养一下精神。小孟却说他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简直把他批得一无是处。矛盾逐渐升级,到后来小孟为了阻止他进卧室,竟然在门上贴了支付宝付款码,如果尹某想进卧室,必须先扫码付款。
这荒唐的举动,彻底惹恼了尹某。不过好在疫情控制住以后,他终于不用在家里受折磨了,于是立马跑出去打工。不过噩耗紧接着又传来了,他的父亲病倒了,现如今需要人照料。由于医院护工较贵,尹某兄弟姐妹几个商量一番,决定轮番去医院值班照顾。结果当尹某将此事告知小孟时,小孟不为所动,从未去看过公公,甚至趁着公公病倒的这段时间撺掇尹某将房产里有关于公公的那一部分转移到自己名下。
小孟的如意算盘打得啪啪作响,当初尹某结婚时,尹某的父亲付了首付(约占房产的30%),理论上来说,这一部分应当算作尹某的婚前财产。如果尹某答应将这部分转移到小孟名下,那么房产就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小孟在尹某父亲病倒之时忽然提出这样的要求,可见其心肠有多么黑。
尹某自然不可能答应这种荒唐的请求,可是小孟在这种时刻,居然以离婚相要挟。尹某为了保全婚姻,为了女儿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只好偷偷将产权转移给小孟。他也是太软弱了,如果能坚持原则性问题,在大是大非上拎得清,此后也不会陷入财产危机。
就在家庭的鸡飞狗跳中,尹某的父亲过世。此时,小孟又做出一件让尹某彻底无法忍受的事情,她在尹某父亲的葬礼上大吵大闹,为财产问题与尹某撕破脸。尹某终于忍无可忍,决定结束这段婚姻。他先是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解答这十年来的疑惑。结果果然如他所料,自己给别人养了十年的女儿。
他一气之下将小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关于财产方面,他提出了三点要求,其一,小孟需要偿还他这些年来对非亲生女儿的抚养费用;其二,房产全部归于他名下;其三,小孟向他赔偿这些年来的精神损失费。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双方都不乐意。虽然小孟需要向他支付8万元的抚养费,但是房产中30%属于小孟,他必须先支付15.8万元,才能将所有房产全部拿回。另外,小孟虽然生育私生子,但是她是在婚前怀孕,并不属于婚内出轨。且尹某未在得知女儿身世的第一时间起诉离婚,因此无法证明他对此事不知情,小孟无须赔偿精神损失费。
小孟认为,他们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并且尹某事前就知道女儿非亲生的事实,他是自愿养育女儿的,所以不存在欺诈事实,自己无须偿还他抚养费。而尹某则认为,他此前将房产的30%转让给小孟,并不能证明小孟为房屋出资,相反他能拿出父亲曾付首付的证据,且婚后房贷均由他一人支付,因此这栋房屋应当完全属于他的婚前财产。最终,尹某提起了上诉,现在最终判决还未出来。
其实,在尹某将房产转让给小孟时,他就应当预料到此后发生的经济纠纷。夫妻双方婚前财产需要厘清,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未做公证,也没有做相应的协议,在离婚时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另外,尹某在事情完全爆发后才想到离婚这一步,实际上他有很多机会可以挽回自己的损失。在婚姻中,如果遇到尹某这样的事情,比如婚姻缔结存在欺诈的情况,或者婚内出轨、转移财产等,一定不能因为抹不开面子而委屈自己,而是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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