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农民砍了家门口5棵树,被公路局罚3.6万,法院判决赢得赞许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这两句话的意思无非就是表明自己对这一块区域的所有权,按理来说,在自己家门口,路和树都是自己亲力亲为打造出来的,那么自己理应有对这些树或者这条路的支配权。然而湖南耒阳有一位农民却因砍了自家门前五棵树而被罚了36000元。
因为这个罚款,该农民和罚他款的单位打了一场官司。法院最后给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围观了整场事件的人也是为法院的判决送上了掌声,而这个案件中涉及了相当多的条例规定,其中的法律法条也是很多人在生活中都容易被人所忽视的。
根据《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农民砍了几棵或者十几棵树作为自家建房的材料或者是用来卖钱的时候,房梁都还没有做好,钱都还没有到手林业局的人就已经来了,有的数量砍得多的甚至要面临几年牢狱之灾。
但也正因如此,耒阳这位农民老李就更加觉得自己委屈了,他砍的明明只是自家门口的树,又不用办许可证,为什么要面临这么多的罚款?而且要他交罚款的人也不是林业局的有关部门,而是公路局的,对此他表示出了强烈的不满。不过公路局的人之所以找上门来,也是因为老李的住所有一点特殊。
他所住的这个房子是乡里以前用来做农电站的,在很多年前就已经没有用来公用了,老李已经住了有些年头,房子门口的那些树是老李当年响应乡政府的种树号召亲手种的,因为住了这么久之后觉得房屋有些旧了,他便想砍几棵树来装修一下。
而公路部门发现之后,觉得他破坏了国有财产,理由是这些树是当年政府组织的用来作为公路绿化措施的,虽然这些树是老李自己种的,但是仍然属于国有资产,与公路是融为一体的,而公路局依法享有管辖的权利。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章又有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老李在砍伐树木时并没有报备任何部门也没有获得任何部门的同意,所以公路局认为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至于为什么是赔偿36000元,公路局给出了当地的《公路设施赔补偿费》条款,其中规定行道树胸径在12cm以上的,每棵900元,每增加5厘米加收15%,5棵杨树共计9000元,再按照4倍的罚款标准,一共是36000元。
面对公路局的言之凿凿,老李也只能凭借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实在不理解为什么家门口的树木要归公路局管。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公路两边的公路用地为1米,老李在量了被砍的五棵树的树墩与公路之间的距离之后内心有了底了,离公路最近的一棵树距离有1.4米,离公路最远的一棵树则有2.2米的距离,这就说明了自己砍的树都不属于行路树,所以公路局没有理由对他的树进行管理。
但是公路局又说这1米只是一个最低的标准,生活中肯定不止1米的管辖范围,而当老李提问具体应该要管多远时,公路局的负责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实际上在生活中我们具有的共识是,在乡村里,马路两旁挨着的树木是不能砍的,因为一看便知是特意栽的行路树,国道、省道等路旁边的绿化带等都不能私人进行砍伐和破坏,城市里种在路旁的树木同样不能私人进行砍伐。
但是农村中自己地里、自己家门口的树木其实一直都是“谁栽归谁”的说法,公路局的做法未免有点太强人所难,像是故意找茬,他们在对老杨所砍的树进行胸径测量时并没有通知老李,勘验队到来的时候老李也并不知情,他们的算法老李直到在法庭上才知道,对一个农民来说,一开口就是三万六,这谁受得了?
老李在当地的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但是政府的法制部门依旧维持他要交36000的决定。在法院进行审理时,老李和公路部门之间的纠纷就明晰了许多。
法院首先确认,如果老李真的破坏了行路树,那么他的确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这种赔偿就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比如我们的高等学历毕业证书的工本费、社会考试费、注册费、登记费等等,行路树如果遭到破坏肯定是要进行赔偿的,一般还需要再栽几棵小树苗用来维护绿化,但是公路局的4倍罚款以及其所用的方式已经是带有了行政处罚的性质,即便是行政处罚也应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私下进行测量之后直接要求当事人不明不白地赔偿,他们的程序已经违法了。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当地公路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当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对公路部门进行了责令整改,要求其管理好自己的行政作为。
老李最终没有被罚这36000元,一来是因为他遇到的这个公路部门确实如他所说“管得太宽了!”二来是因为老李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也查询了法律,据理力争。可见知法懂法能用法是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