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博士生捐精5次猝死,家属起诉学校索赔400万,武汉法院判了
每一项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背后都有着无数科研者的心血,而每一个举措的成功,都必定有不少“无名英雄”默默做出了贡献,一种药物之所以能够问世,一种技术之所以可以用于临床医疗,都是因为经过了很多次试验。
愿意进行这种试验的人都是伟大的,因为最先参加试验的每一个人都承担了极大的风险,有人可能因此落下隐疾,也有人可能因此丧命。
2011年,武汉有一名博士在11天内捐精4次,在进行第五次的时候猝死,家属向生殖中心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索赔400万元,武汉法院最后给出了审判结果。
捐精是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与手段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步骤,捐精者以匿名的方式帮助很多人完成了成为父母的梦想,所以每一位为这一技术作出贡献的人都值得尊敬,2011年,武汉某高校附属医院内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因此医院多次在高校内进行动员,希望该校符合要求的男性可以踊跃参与捐精。
在医院一次又一次的号召下,郑某决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他是该高校内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律的在读博士,早在2008年就已经在一家医院担任主治医师,通过两年的学习拿到了研究生文凭,在读博期间也表现优异,完全是一名高知识分子,智力超群。
将优秀的基因捐献给有需要的人也是优秀的另一种表现,经过一次又一次的体检之后,郑某成功获得了捐精的资格。
之所以要进行多次体检是因为进行精子捐献并非想象中那么容易,对捐献者自身的身体素质要求很高,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不能有任何遗传性疾病,捐献者也需要保持绝对的自律,不能影响质量,一定要保证精子的活性,这样的捐精才有意义和价值。
郑某经过检查之后在2022年2月初进行第一次捐精,在此后的11天中,他又前往该院的生殖中心进行了三次捐献,2月12日,他做完登记之后前往进行第五次捐献。
生殖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这项捐献工作的时长有一定把握,由于郑某出现的频率很高,所以工作人员对他的体型也比较熟悉,这天看到他进去捐精室之后一直没有出来,工作人员不免产生了疑惑。
又过了一段时间,郑某的身影始终没有出现,工作人员终于决定将门打开查看情况,结果发现郑某倒在了地上。尽管在发现之后就将郑某送进了抢救室,但是由于捐精室十分私密,旁人根本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倒下的,所以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太迟了,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出于人道主义,生殖中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8.8万元的补偿,本来双方已经签好了协议,但是郑某的家属觉得自己如此优秀的儿子就这样死亡,实在是不值得,所以将生殖中心以及学校都告上了法庭,请求他们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的家属认为生殖中心和学校都对郑某造成了侵权,如果生殖中心及时提醒郑某中止行为,学校和医院不做这种动员,郑某根本就不会因此而死,所以他们向其索要赔偿。
但是生殖中心和学校并不构成侵权,因为精子中心与所有的志愿者在进行合作之前都已经签订了协议,郑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地认知,所以在进行这个活动之前他就已经知道了其中存在的风险,而他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还自愿参与捐精,学校和生殖中心没有进行任何强迫行为。
郑某在短时间内多次捐精,在第五次捐精时猝死,这是一个谁也不愿看到的结果,也是谁都无法预见的结果,郑某早就已经经过了多项体检,身体并无疾病,一个身体健康的人不会在捐精时死亡,所以他的死属于意外事件。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来进行判定,根据此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二是法律有规定。郑某和生殖中心都没有过错,双方各自都应承担50%的责任,但是并不是按照郑某家属算的400万来承担50%的责任,根据法院最后的核算,郑某死亡应得的赔偿为38万元。
生殖中心和郑某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所以最后郑某的家属得到了19万元的赔偿。家属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捐精是一项具有意义的活动,但是人体的恢复毕竟需要时间,所以志愿者也不应该操之过急。正是因为出现过像郑某这样的例子,所以如今各大医院在与志愿者沟通时也会提醒间隔时间,一般在3-7天最好,整个捐献过程全部完成需要的时间一般在3个月以上,毕竟人类的繁衍是一项伟大而漫长的工程,所以不能太过急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