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贷款15万挥霍,父亲:闺女有病,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判了
超前消费的观念现在已经被很多人所接受,“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虽然听起来像是消费主义的陷阱,但是毕竟人都有急用钱的时候,这个时候如果找身边的人已经借不到钱了,找借贷机构或者刷信用卡、找银行贷款就成了很多人的选择,借贷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都会签合同,但是如果进行借贷的人并不能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合同还有效吗?
所谓借贷的人不能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就是指行为人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近年来我们看到过这样的一些新闻报道:小学生用父母手机进行游戏充值xx元,游戏公司退回;某小学生花71万元买下一副简笔画,法院判回。而法院将其交易行为视为无效的原因,就是小孩子在法律上来说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清楚的认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同样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以发生在陕西西安市的一起借贷纠纷为例,纠纷的主要原因点就在于借贷人朱瑶患有精神疾病。现年37岁的朱瑶年轻时谈过几次对象,因为性格或者家庭的原因,最后都没能走到一起,在这几任男朋友中,有一个姓张的男人脾气尤为火爆,两人一旦吵架就会动手打朱瑶,扇耳光、打头、揪头发,恋爱期间朱瑶可以说是被折磨了好一阵子,也就是跟她恋爱之后,朱瑶偶尔会出现幻听和幻视,有时候还会自言自语。
朱瑶的父亲朱金德是个老实巴交的人,对自己的女儿非常疼爱,看到朱瑶的精神状态出现了问题,凑了不少钱带她看病,因为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人家愿意娶朱瑶,朱金德就一直将她留在自己的身边,平时也有个照应,可是朱金德万万没想到,哪怕天天在一起,朱瑶还是做了让他完全不知道的“大事”。
一天朱金德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起诉方是西安的某银行,起诉对象是朱瑶,朱金德这才知道朱瑶在这个银行贷款了15万元,一直没有偿还,银行的贷款合同和其他凭据罗列得清清楚楚,这笔钱确实是朱瑶所贷没错。
朱金德以朱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申请朱瑶的借贷合同无效,因为朱瑶明确患有精神疾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确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从朱瑶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她一直饱受精神疾病的折磨,会出现幻听、幻视等情况,但是正常的生活还是能够自理,与人相处过程中也没有太大的问题,不会让人觉得有其他异样,所以她不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过除了日常起居这些最基本的活动之外,她的其他民事行为应该都要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同意。
马金德作为主要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朱瑶实施民事能力,在银行进行借贷并高达15万元这样的行为必须经过朱金德的同意,并且朱金德需要为这笔借贷负责任,然而实际情况是朱瑶自己擅自在银行贷了款,作为一个精神疾病患者,她在借贷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所以马金德认为这个贷款合同应认定无效。
但是银行表示,朱瑶在贷款时并未表现出任何精神疾病患者的症状,在交流时神志清醒,表达顺畅,在对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经济状况做问卷调查时逻辑条理都非常清晰,属于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状态,不应以她以前患过精神疾病来断定她在贷款时的精神状态是不清醒得,所以不管是朱瑶还是朱金德,这15万元的借贷本息都应该还给银行。
法院在受理此案时,首先确定了朱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朱金德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应该对她的行为负全责。其次明确银行方自己有很大的过失,进行15万元高额贷款时,银行应充分了解朱瑶的自身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状态,确定其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而不是听朱瑶的一面之词就进行放款,这属于银行方自己的工作过失,银行应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由于未征得马金德的同意,所以朱瑶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15万元已经到了朱瑶手里,钱款肯定是要还的,银行不能白受损失,最后法院判定马金德作为朱瑶的法定代理人,需要替朱瑶偿还15万元的赵债务,不过由于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除本金之外的的利息不需要进行偿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对自身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认知,所以其很多行为在法律认定都属于无效,但是这并不代表有些“有心之人”能够由此来钻法律的漏洞,如果利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进行骗贷,委托人就触犯了诈骗罪,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