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暴致死案:26岁新娘结婚10个月被虐死,丈夫被判6年6个月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说的并不是男性不讲感情女性不讲事业,而是由于天生的性别差异,决定了男女的思维以及看事情和问题的角度不同,女性往往容易因为感性而将所有东西都倾注在自己的感情里,对男人产生依赖性,假如遇人不淑,这种特点就会给女性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情感上的主观依赖导致女性离不开一个男人已经是很不好的结果,最可怕的就是女性因为外在因素逃离不掉一段感情或者是一种关系的束缚,比如婚姻。北京女孩董珊珊就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逃离苦海,最后甚至丢失了自己的性命。而这一切的起源,竟是因为一个“爱”字。
董珊珊因为“爱”和王光宇在2008年下半年结婚,此时的两人还很恩爱,王光宇年轻有为,斯文有礼,虽然外貌上看上去和董珊珊并不般配,但是好在他成熟稳重,做事情有礼有节,事业上也是如鱼得水,年纪轻轻就是一家贸易公司的经理,收入颇丰。做父母的无非希望自己的女儿找一个疼她的人,看到王光宇这么靠谱,他们也就没有多说什么。
一个人伪装久了就会迫不及待露出自己的真面目,婚后王光宇可以说是原形毕露。婚前说“我养你”,婚后就变成了“是我养的你!”,董珊珊在家里说话做事都必须小心翼翼。不敢对王光宇的事情有一丝懈怠,也不敢对自己的生活有什么期待。但是对王光宇来说,他的目的就是找董珊珊发泄,并不在乎董珊珊是不是做得足够好。
一开始只是指责,后来变成辱骂,没过多久王光宇就开始动手打董珊珊,他揪着董珊珊的头发从客厅到阳台,有时候毫无原因就给她一耳光,或者直接掐她的胳膊和大腿。从举止儒雅的外贸经理到动不动就打人的恶魔,不过半年的时间。董珊珊的身子日渐消瘦下去,母亲察觉到不对劲之后,董珊珊家也很少回了,因为王光宇曾威胁她:如果敢让家里人知道,他就打死她。
2009年3月,嘴唇都已经被打破的董珊珊痛苦不堪之下向家里人发出了求救,母亲看着她身上触目惊心的伤痕心疼不已,王光宇之前所说的会疼爱女儿竟是这样疼爱,董母一家心疼之余带着女儿去了警察局报警,因为认为这是家庭矛盾,警方没有进行干涉。
在董母的多次请求帮助之下,民警出面对王光宇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王光宇并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4月8日,忍无可忍的董珊珊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光宇迟迟不肯结束婚姻,在殴打了董珊珊之后又跪在地上痛哭流涕保证自己会改,在董母面前也是保证自己不会再犯,但是他们的感情已经因为他的施暴行为破裂了,所以诉讼离婚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不过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需要核实情况以及梳理过程,所以时间比较久,而就在法院还在审理期间,董珊珊又被王光宇用手段进行了威胁,导致她撤销了离婚诉讼,称自己和王光宇感情并无破裂。
董珊珊像一只困兽,被王光宇囚禁在一个华丽的牢笼之中,她曾经偷偷跑出去租住过,但是最后还是被王光宇抓了回去。而发生在2009年8月5日的这一次殴打最为严重,据王光宇说,他“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这天之后王光宇停了几天,在这期间他并没有回家,董珊珊借着这个机会在8月11日逃了出去,家人看她伤势严重,在8月14号送她去了医院,但是因为内脏已经被王光宇打伤,后续并发感染,多个器官功能已经衰竭,最后董珊珊在接受了两个月的住院治疗之后去世,这一年她才26岁,结婚不过十个月的时间。
王光宇终于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在2010年1月2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因为他和董珊珊属于夫妻关系,他的目的并不是故意伤害·董珊珊致其受伤或者死亡,所以朝阳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认为应该以虐待罪追究王光宇。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董珊珊是王光宇的家庭成员,所以他对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2010年7月2日,王光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1万余元。
因为有人天生善于伪装,所以我们谁都难免有看走眼的时候,在察觉到对方有暴力倾向之后一定要及时离开,想尽一切办法也要离开恶魔的身边,法律会惩罚恶人,但我们首先要可能地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