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见美女邻居出轨也想参与,入室劫财又劫色,冲动行为酿悲剧
法律讲究的是公正严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因为这一特质,所以我们在权利被掠夺、权利被侵犯等情况时,可以放心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这也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为什么百般想要逃脱法律制裁的原因。
犯罪“动机”是在判断犯罪分子究竟触犯何种罪状的时最重要的因素,事件造成的后果、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则是量刑的准要参考条件,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可以随时转变的,因此案件的判定也是复杂和艰难的,比如发生在辽宁的这一个案件,就被网友惊呼可以当做法考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件的起因是一个“巧合”,正是这个巧合挑起了不应有的欲望与罪孽。
2014年8月,辽宁锦州某小区的李进(化名)在无意中发现了自己一个美女邻居的秘密,这个秘密说来难以启齿,但是李军却是隐隐觉得有点兴奋。因为房屋装修的原因,李军家客厅外的阳台和邻居家的卧室是靠得很近的,中间就隔了空调外机和一根大水管。
平时邻居靠近李军阳台的这一面一直都是用窗帘拦着,偶尔窗帘才会掀开,李军也只能看到一个大型飘窗,而且一般情况下他也不会到处看,所以之前也没在意。偏偏8月这一天,手头很紧的李军走到阳台上抽烟,思考自己继续这么不务正业下去还能不能吃上饭,结果一扭头就看到了隔壁房子里半闭着颤动的窗帘。
这个美女邻居早就已经结婚生子,但是房子的男主人很久才回来一次,此时同美女邻居一起造成窗帘颤动的明显不是她的丈夫。李军不仅不觉得不好意思,反倒有种自己也要揩把油的想法,于是他拿出手机拍下了照片,虽然因为像素太低,看不清人物,但是时间和地点很明确,用来要挟邻居已经足够。
怀着一颗色心,李军准备用这张照片去强迫女邻居跟自己发生关系,这时起,他就已经有了强奸的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普遍认知里,强奸好像都是用非常暴力的手段对女性实施侵犯,女性一定要进行剧烈的反抗,反抗无效之下发生的关系才构成强奸,其实这是错误的,实际上有些女性在被侵犯的时候,是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无法反抗或者是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所以妇女进行实际反抗不是判断“违背妇女意志”的绝对必要根据,李军用照片对邻居施行威胁并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同样是构成强奸的。
怀着这个目的,李军在同年九月份潜进了邻居的家,“人性未泯”的李军看到邻居带着孩子在睡觉,于是停止了自己的邪污的念头,但是就这样离家他又觉得不甘心,于是看准了房间里的金银首饰,准备取点钱财再走。
这时候的李军放弃了施行强奸的念头,这里又涉及到了两个概念,即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也就是说,满足这一点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和未遂有明显区别,未遂是被迫结束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上仍有犯罪的动机,所以犯罪未遂的判处比犯罪中止要重。而李军是在犯罪之前就停止了这个想法,所以属于犯罪中止,不应以强奸罪判处他刑罚。
可他的动静太大惊醒了邻居,看着微微皱着眉头的美女邻居,李军色心再起,忍不住上前想要动手动脚,邻居此时醒来惊慌大叫,把李军吓得落荒而逃,但是在走的时候他手里仍然紧紧拽着邻居的黄金项链和手表。
此时的李军已经明确构成了猥亵罪,猥亵罪和强奸罪有很大区别,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李军准备在走的时候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所以构成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他又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军进入邻居家并拿走邻居的金银首饰,金额已经在一千元以上,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应至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年过去,李军终于被警方捉拿归案。不管女邻居的个人作风怎么样,李军的行为已经是构成了犯罪,我们不能因女邻居个人的行为确有不妥就说她是咎由自取,但是她自己确实应该有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