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限制儿媳穿衣自由,短裤也不能穿:她太漂亮了,容易红杏出墙
《宋史·岳飞传》记载:“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意思是秦桧冤枉岳飞造反时,虽然拿不出具体证据,但却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其定罪。所谓“莫须有”,就是也许会有的意思,后来这三个字也成为了汉语中的特殊成语。
时隔一千多年,河南开封市的一户人家,竟然也上演了一桩“莫须有”的闹剧。20多岁的小丽自从嫁给丈夫之后,就被公公限制了穿衣自由,别说裙子,甚至连短裤都不能穿。而公公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儿媳打扮的漂亮,穿的好看就会出轨,这俨然就是一副“莫须有”的态度。
小丽和丈夫小涛是在外面一起玩耍时认识的,结婚前小丽就是一个特别喜欢玩的女孩,但她知道分寸,也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结婚之后,小涛外出打工,而小丽则成天在家带孩子,几乎连出去玩的机会都没有,这让她非常难受。
可每当小丽化好妆换上美美的裙子,准备出去逛逛街购物时,公公就会出面阻拦。还说小丽一个人出去还要化妆换衣服,一定是有见不得人的事,肯定是想做对不起自己儿子的事情。无奈之下,小丽只能穿着朴素的衣服,一直在家带孩子。
等到小涛打工回家后,小丽向丈夫说起了这件事,希望丈夫能够劝劝公公。可小涛也拿父亲没办法,他只能劝说妻子多体谅体谅父亲,父亲毕竟是老一辈人,思想太过保守。可小涛的父亲不仅思想保守,甚至还有一些顽固。
在小涛又出去打工后,小丽的妹妹前来找她玩,两人化好妆穿上了短裙出门逛街。为了尽地主之谊,也为了让妹妹休息好,当天晚上小丽并没有回家,而是和妹妹一起在外面开了房间休息。可这件事却被公公认为是在外面鬼混了一晚上,甚至从此之后公公不允许小丽化妆,就连短裤都不能穿,这让小丽崩溃不已。
无奈之下,小丽只能找到媒体记者,希望记者能够让公公改变态度,如果公公始终这样顽固,那么自己和小涛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自己将会选择用离婚的方式来换取穿衣自由。
当记者来到小丽家中后,找到了小涛的父亲陈大爷。陈大爷面对镜头一个劲地说自己家里困难,儿媳还总是买衣服浪费钱,自己之所以限制儿媳穿衣自由,还不是害怕儿媳打扮得太漂亮,被人骗走了,到时候自己家就是人财两失。
听了公公的话,小丽立刻拿出了自己的衣服,其中大部分衣服都是正常款式,既不暴露也不开放,纵使有比较短的裤子和裙子,也为数不多。不仅如此,小丽还拿出了自己购买衣服的账单记录,可以看到小丽的衣服都不贵,最贵的也不过一百多,便宜的甚至只要几十块。
看到这,陈大爷也不再开口,但他始终还是坚持自己的态度,不许儿媳穿太短的衣服和裤子。一气之下,小丽干脆回到了娘家,并且给公公和丈夫打电话,如果以后还是这样限制自己,那么就离婚。
离婚,是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如果小丽要离婚,除了让小涛同意之外,还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陈大爷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小丽和小涛的感情破裂呢?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陈大爷的行为侵害了小丽的人格权。因为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小丽自己想穿什么衣服,想去哪里玩,只要不违法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对其进行阻拦。可陈大爷命令禁止小丽穿衣服和出去玩,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小丽的人身自由权,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当然这只是陈大爷,作为小丽的丈夫,小涛并没有对小丽有侵权行为。因此总是小丽要提出离婚,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好在小涛得知了这场闹剧后,没有继续选择束手不管。他请假回到家中,对父亲和妻子进行劝解。
最后事情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小丽不再吵着闹着要离婚,小涛也决定把小丽带在身边,两人一起出去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由陈大爷夫妻俩照顾。小丽不再和陈大爷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两人也就不会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和争吵。
其实小丽本身就未必就一定要和丈夫离婚,她只是不能接受公公 管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小涛的这一决定也算是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既然小涛有这种想法,为什么不早点实施,非要被逼到离婚的边缘,才把小丽带走?
这个问题我们不得而知,但从这起案例中不难发现,婚姻破裂不仅仅是婆媳矛盾,公公和儿媳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对立。当然在这起闹剧中,有问题的是陈大爷,都已经21世纪了,竟然还限制儿媳的穿衣自由,这已经不仅仅思想保守,而是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封建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