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4岁老板看中18岁少女,约定每月给5万包养,老板用冥币结账
“你拿青春赌明天,我用真情换此生”是一首非常有名的歌曲中的一句歌词,歌词朗朗上口,曲调铿锵悦耳,有一种非常潇洒的感觉。“你拿青春赌明天”说的是年轻人总喜欢趁着年轻有精力就不停地奋斗,拼命上进,只为给自己赌一个辉煌明天的可能,但是随着物欲的作祟,这句话隐隐中却有了另一层含义。
奢华、纸醉金迷、灯红酒绿,这样的生活并不是所有人都想要,但是拥有财富却是每个人心里都有的梦。踏踏实实工作,用自己的能力赚钱没什么错,甚至对金钱的欲望越大自己工作就越有动力,客观看来,这其实还能称为是上进。但是有些人沉醉在了物欲陷阱中,想要钱又不想努力,只希望“走捷径”。
2021年初,温州某警局的民警就接到了一个女生的报案,称自己的5万元现金被人盗了。盗窃他人财物,很明显就是“走捷径”取得不义之财的方式,盗窃行为不仅在道德上被世人唾弃,在法律上也是很严重的行为。
盗窃财物在1000元到3000元就已经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到十万元就已经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报案女子称自己丢失五万元财物,属于数额巨大,盗窃者应面临的刑罚已经较重。
但是当民警跟随报案女子小吴来到“事发现场”时,发现这根本不是一起盗窃案,小吴房间一切摆放整齐,并没有被翻动的痕迹,小吴还直接跟民警说“偷”她钱的人就是刘某,她还将刘某的电话告诉了警方,要警方根据这个线索去抓人。民警已经意识到这事情的方向不对,但是还是需要联系刘某本人了解情况。
刘某面对警察显得十分从容,称他根本没有拿小吴的钱,相反他还给了“5万块钱”给小吴。被两个人绕来绕去,事情的真相这才浮出水面。
小吴才18岁,正是读书的大好年华,正常来说她这个年纪应该刚上大学,但是小吴却沉迷于与一些朋友成天聚会喝酒,正是在一次活动上,小吴认识了刘某。刘某已经44岁,他主动找小吴搭讪,声称自己在温州做生意,身价不菲,希望找一个年轻的女孩子陪自己消解孤单,每个月可以给5万块钱的感谢金。
刘某说得隐晦,但是小吴非常明白他的意思,欣然答应,每个月5万,这不就是用自己的青春换明天么,这钱赚得轻松,正好对上了小吴好逸恶劳的心理。刘某在酒店订了一个房间,小吴应邀前去。两人在房间定了一个口头协议,小吴在刘某需要的时候必须随叫随到,而刘某每个月除了给她5万元感谢金,还要至少带她逛两次奢侈品店。
两人达成共识后发生了关系,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在走的时候刘某直接给了一个袋子给小吴,并告诉她这里面就是5万块钱,小吴心下欢喜,当时并没有及时打开,时候回到家怀着激动忐忑的心打开袋子一看,发现袋子里全部都是冥币。这时候小吴才意识到自己被刘某耍了。
气急败坏的小吴想要找刘某讨要个说法,但是刘某已经将她所有联系方式都拉黑了。自己虽然做的并不是什么很光彩的事情,但是毕竟也是被欺骗了,小吴心里觉得很不平衡,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刘某的行为究竟有没有罪暂且不谈,小吴的做法却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小吴的行为已经是谎报警情,也就是我们说的“报假警”,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而刘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违反条例。小吴认为刘某用冥币当做现金来支付她给她,属于使用假币,但是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而冥币是一种我国丧葬文化特殊标志的冥币,本身并能用来支付和流通,不属于假币范畴。
而且刘某和小吴两人的口头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益,即便两人白纸黑字对其约定的内容做出了协定甚至是签了“合同”,那这份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他们二人之间协议的部分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并不能产生法律效益。
刘某的强奸罪名也不成立,因为两人在发生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小吴的意愿,她已经满了18岁,所以刘某也就不构成强奸罪名。两人一个图财一个图色,本来只是个人之间的纠纷,浪费了警力且有损道德,两个人都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