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女子裸死出租屋,13小时后靠照片破案,凶手让家属难以置信
近几年很多游戏公司都对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进行了强制性限制,目的在于通过强硬手段帮助未成年人戒掉网瘾,在尚不成熟的人看来,这种措施治标不治本,反而扼杀了一些“游戏天才”的成长,但是“游戏天才”毕竟是少数,沉迷网络真正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十几岁是人三观的定型时期,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以及正确的三观,成年后的思想观念和人生轨迹都很有可能发生偏差,当充满血腥和暴力的游戏画面充斥着大脑,人的行为就会不自主地向其靠拢,而这种行为最后必将害人害己。
2010年厦门发生过一起典型案件,案件的主人公沉迷网络多年,他的网瘾让他失去了生活,也让他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之心。
这一年的11月19日,16岁的小红被人脱光了衣服杀害在出租房内,她与男友小高同居住在一起,而小高当天晚上下班已经十一点多,多次敲门无果,最后找房门拿了钥匙才进入房间内看到她的尸体。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马前往小红的租房进行调查,现场已经被小高破坏,满地都是桌子上掉下去的东西,小高说他看到现场之后太过震惊了,不经意间将桌子打翻,所以才有了警方看到的这一幕,经过调查,警方并未发现小高有任何异常之处,从他的工作地点也确认了他没有作案时间,可见他并没有说谎。
小红全身未着寸缕,尸体甚至像是被人精心摆置过,脖子上有明显勒痕,经法医鉴定,确定其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不过有一个让人意外的情况是小红虽然被发现时一丝不挂,但是她并没有受到QF,而她的银行卡和手机等全部不见了。
看起来是一起入室抢劫,但是歹徒却又毫无疑问对小红进行了“羞辱”,他的意图是什么?作案动机是什么?小红也不过是刚出社会,穿着打扮也不像是有钱人的样子,居住的小区也并不豪华,凶手为什么偏偏选中了小红?
层层谜团在警方面前出现,抓出凶手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警方初步估计凶手很有可能是游手好闲之辈,在附近的监控中并没有看到可疑人员的身影,警方只能用最原始的方法,通过推断加走访进行调查。
考虑到闲散人员和无业青年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网吧,所以警方调派了部分人员往附近的各个网吧进行线索搜寻,结果真的有一位男青年向警方反映了一个异常情况,他称自己在“QQ空间”里面看到了一个好友上传了几张女尸照片。
警方一看,男子上传的照片就是小红。向警方提供线索的男子告诉警方,他曾经找他借过钱,并且提供了一个银行卡账号,警方根据这张银行卡,确认了嫌疑人戴某的身份。
戴某年仅19岁,长相清秀,身形消瘦,完全不像一个会做出如此恶劣行径的人,但是人不可貌相,在真相面前,一切猜测都不可相信。
20号下午,负责蹲守的警方终于看到了在银行准备取款的戴某,警方出现时,戴某并没有丝毫慌乱,但是他知道自己犯了罪,所以主动将手伸进了手铐,甚至对警方说出“慢慢拷,我不挣扎”这样的话,还说自己早就知道会有这么一天。
他或许确实知道自己一定会被逮捕,只是没有想到仅仅作案13个小时之后就会被警方抓住。让警方意外的是,他其实并不认识小红,选中小红只是一个偶然,而这与他那段时间的经历有一定关系。
戴某早年间与家人一起去厦门工作,曾经住在灌口附近,所以对那一带都很熟悉,作案前阵子他在买东西的时候偶然见到了路过的小红,觉得她长得很像自己的女朋友,就是因为这一点,他决定将小红杀掉。
由于戴某一直不思进取,每天都沉迷网络,只知道打游戏,他的女友觉得和他在一起看不到未来便分手了,挽留无果反被侮辱,戴某开始仇恨自己的女友,看到小红他就想起了女友,这种恨意在心间持续燃烧。
看到小红之后他便一路跟踪,小红与小高住的是隔间房,一个大门里面有8个独立的房间,她进屋之后门就被锁了,戴某因此在外面一直进不去,后来有一位租户回了家,戴某趁机进入,由于有6个房间都已经上锁,而另一名租户已经在房间,所以小红的房间很快就被戴某找到了。
戴某敲门假装是楼上的租户,称自己的衣服掉下来了,他想进屋看一下,于是小红微笑着将他喊了进去。“她一笑简直和我前女友一模一样。”于是戴某用一根电视线将小红直接勒死,在这之后又将她的衣服全部脱下并拍照上传网络,用来炫耀。
他对女性已经有了一种畸形的仇恨心理,认为所有女性都应该被他杀掉,所以在警方面前,他直言自己如果不是被抓了的话,一定还会继续作案,可见其社会危害性之大。
根据我国刑法,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义愤杀人、激情杀人等情节,戴某一路跟踪到家中,并假借找衣服进入房间内对小红进行杀害,案发后不仅没有悔罪意识,甚至拍照进行炫耀,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极大,如果不被抓捕的话,他极有可能继续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以他要面临的就是法律的严惩。
沉迷网络世界让他失去了自己的女友,也失去了做人的良知,而这些事情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已经已经是无法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