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子宾馆喝“矿泉水”身亡,家属索赔180万元,苏州法院判了
不管拥有多高的成就和多少财富,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是最重要的事情,关乎生命的没有小事,所以生活中一定要万分留意,即便是那些不起眼的小事情也要尽量细致。
2016年,成都有一名男子住进一家宾馆之后暴毙身亡,原因仅仅是喝了一瓶“矿泉水”,正是因为这瓶“水”,家属向酒店索赔180万元,苏州法院最后给出了判决结果。
郑平(化名)带着自己的家人从成都出发前往苏州探亲,10月5号这天晚上到达苏州之后,郑平带着四位家人在一家度假村酒店里面落脚。郑平的经济条件较为宽裕,入住的房间单价在560元一晚。
10月6号早上,郑平的父亲老郑见房间里面没有水了,便在走廊上随便找了一个客房的清洁阿姨拿了两瓶水,正准备去郑平的房间,走到一半老郑才发现水拿少了,于是又准备找清洁员拿水,正好这时候走到了客房部的储物间。
储物间的门打开着,门口就是一辆小推车,推车上半部分摆放着抹布等清洁工具,下面放着一个拖把,最底层的两个空格里面放了两个装得满满当当的矿泉水瓶子,看起来与清洁员之前给的水无异。
储物间里面没有人,老郑遂直接将底层的水拿走了一瓶,与先前拿的几瓶水一起放在了郑平房间的桌子上。老郑打开一瓶水吃了药,这时候郑平走进房间随手拿起一瓶水解渴,一个吞咽的动作还没有完成,郑平突然跑到了洗脸池旁边进行呕吐。
人在打开一瓶水的时候习惯性动作就是直接往嘴里面倒,味觉还没有反应过来,水就已经到了食管里面,所以即便郑平在第一时间停止继续喝水以及呕吐,他还是已经喝进去了一部分瓶子里面的液体,妻子赶紧过去查看,郑平称感觉自己喝了强酸类的东西。
妻子和父母赶紧寻求酒店工作人员的帮助,这时候郑平已经开始浑身抽搐,口吐白沫,整个人状态堪忧,紧急将他送到最近的医院之后,医生表示他的情况危急,该医院没有足够的医疗条件进行抢救,随后郑平又转院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这里医疗设备先进,医生医术高明,但是郑平的身体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经过一番抢救治疗之后,他还是停止了呼吸,医生给出的鉴定结果表明他死亡的原因是强酸中毒。
一切发生得太快,郑平的家属还没有来得及反应,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就已经倒下了,后知后觉的他们突然意识到很有可能就是那瓶水的问题,经检验,郑平喝的水居然是一瓶除锈剂。
郑平的家属遂将酒店告上了法庭,认为是酒店管理不当,将除锈剂和矿泉水混合在一起,最后造成了这样一桩悲剧,因此向酒店索要150万经济补偿,30万精神损失费,共计180万元。
根据《民法典》中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所以假如酒店确实对郑平构成了侵权,那么其家属进行民事索赔是合法合理的行为,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郑平家属的说法,是酒店将矿泉水以及除锈剂混合放在一起,连保洁员都没有分清,所以才给了老郑一瓶除锈剂,最后才造成这种后果。不过根据酒店走廊的监控显示,老郑自己进入储物间里拿取了一瓶水,而他拿“水”的位置分明就是一辆清洁车,事后清查时也确实发现清洁车上面少了一瓶除锈剂,足以说明是他拿的“水”有问题,而非保洁员给他的有问题。
郑平和老郑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店的储物间不能随便进这一常识应有足够的认知,酒店也不应当会将矿泉水与拖把、抹布等用品放在一起,所以老郑当时就应当明白这辆清洁车上面的不是饮用水,所以他们自身有很大过错。
但是酒店也确实有管理不当之处。除锈剂与水一样无色无味,本不该出现在矿泉水瓶里面,但是酒店为了节省成本,将桶装的除锈剂分装到了矿泉水瓶里面,虽然做了标记但是并不明显,所以导致老郑并没有发现区别,这是酒店管理的失职。
而且酒店的储物间门上虽然说明了非工作人员不可入内,但是当时门是打开的,警示标语在房间里面,老郑从外面根本看不到,所以才会有机会拿到除锈剂这么危险的物品,这也是酒店的失职之处,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酒店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最后法院判定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29万元,郑平以及其家属承担70%责任。
酒店和宾馆的饮用水一般会放置在房间内,如果必备用品没有了的话找酒店工作人员即可,这样可以避免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