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场忘记拔钥匙招来的家庭血案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都提高了,但有些人的心术不正,爱财又不自己努力,喜欢做那“梁上君子”,所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生活模式已经离我们远去,现在的人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出门了没有锁门,有些甚至走出门很远了还要回家再将门反锁一次,这不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的缺失,而是一种实实在在对自己财产的保护。
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多此一举的事情,没有锁好门,幸运的话不会出什么事,但是有很大的几率家里会失盗,失盗都还算小事,最可怕的是人在家中坐,盗贼门中来,与盗贼四目相对,那种感觉你想想?广西就曾有一起因为门锁没有关好而引发的惨案。
2014年7月, 炎热又干燥的天气折磨着每一个行走在烈日底下的人,而办案的民警却必须在这种环境下加快自己的侦查脚步,因为距离一位姓葛的医生报案已经过去好几天,失踪人员温女士还没有找到,如果温女士真的已经遭遇不测,那么在这种高温之下尸体应该已经开始腐烂,到时候要侦破案件的难度又将提高。
终于在7月9日,广西河池警方在一条排水沟内发现了温女士的尸体,经检验,温女士遇害应该已经至少在四天以上,葛女士是三天前报的案,说明在报案之前,温女士已经遇害了。
民警赶往温女士家中进行调查,发现她家地面非常整洁,桌面的所有架子都是一尘不染的,而卧室的衣柜、床头柜、床,客厅的柜子等地方却非常凌乱,据温女士的同事葛医生介绍,温女士生前是个非常爱干净的人,平时办公桌都收得整整齐齐的,不可能家中这么凌乱。那就只有一种可能了,温女士家中进贼了。
经过多名民警连续不断地筛查监控录像,发现在2014年的7月5号凌晨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当时已经没有什么人了,他扛着一个形状奇怪的编织袋出了温女士的小区。在二十分钟后他又扛着这个编织袋出现在了附近的一条臭水沟附近的监控中,警方基本确定这就是犯罪嫌疑人,因为温女士正是在那条水沟内被发现的。
警方对这名男子进行了抓捕,面对警方,这名男子并不隐瞒自己的罪行,将事情的经过如实供述。他姓周,就住在温女士楼上,是一家按摩店的老板,但是因为近来按摩店生意不好,资金大笔亏损,所以心情一直很烦闷,不知道想点什么办法弄点钱。
7月5号晚上,他下楼准备买点酒解解愁,途径温女士家的时候发现钥匙就插在门上面,当时周某就想这很不安全,想要敲门提醒一下这户人家,但是又怕别人是临时回家马上要出门的,所以就没提醒了。再回家时已经接近十一点,温女士家的钥匙还没有拔,看着这把钥匙,周某内心起了邪念。
他想反正是他们自己没有防盗意识,他不偷别人也会偷的,他随便拿点东西解决一下燃眉之急也未尝不可,于是轻轻拧动钥匙,周某进了温女士的家。让周某没有想到的是,一打开门他就对上了温女士惊恐的眼神,惊慌之中温女士尖叫连连,周某担心她的叫声会引来邻居的注意,赶紧过去捂住了她的嘴巴。
一只手狠狠掐住温女士的脖子,一只手死死地捂住她的口鼻,不多一会儿温女士就在沙发上没了动静。周某见她已经不能再发出声音了,进入卧室翻箱倒柜,最后只找到了120元现金和一块小怀表。拿到钱之后周某将温女士身上鲜艳的衣服脱掉,塞进了一个编织袋里面,在凌晨四点多抛尸于水沟中。
周某造成了温女士的死亡,但是他的行为并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来定,因为故意杀人罪需要有“故意”这一前提,也就是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希望造成人死亡的动机,但是周某只是想要劫财,并不想杀死温女士。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中,虽然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手段,因此,周某应定抢劫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很明显周某的行为属于是入户抢劫,并且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了温女士的死亡,所以周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严重的抢劫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说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宁愿出门回家前多花一点时间谨慎检查门锁的状况,也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给坏人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