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网络诈骗判几年
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网络诈骗都是信息时代的热点,网络的发达致使未成年人接受到的讯息愈发杂乱,在这种前提下,有些心性不定且失去了学校这一道屏障的未成年人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不管是因为交友不慎还是因为被公司欺骗,未成年人在网上进行诈骗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当本该受法律保护的一个群体违反了法律时,应该怎么判刑?
案例
卢小伟(化名)与许小俊(化名)两人在工厂上班的时候结识,许小俊初中毕业就在厂里面工作,卢小伟比他大几岁,已经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多年。
由于在工厂里面工资低,卢小伟遂打起了“赚快钱”的主意。他在网上观察了很长时间,最终制定了一个计划,让许小俊配合他一起完成。2013年7月,许小俊按照卢小伟的指示在某婚恋网站注册了一个账号,在网上找了一些优质男性的照片作为背景,将个人简介包装得十分吸引人。
有女性对他表现出好感时,许小俊便步步为营,与女子建立网络恋爱关系,然后假装在不经意间透露出自己是“澳门博彩公司的高管”,以可从中操作帮助女子中奖为由,诈骗女子1万元。
然后卢小伟又谎称自己是公司经理,打电话通知女子领取278万元的奖项,要其缴纳6万元作为开户费用,女子很快就将6万元转入卢小伟的账户。
7月18日这天,卢小伟又联系另一名朋友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女子称她的账户被冻结,需要8万元作为解冻费用,女子又转出8万元,至此,卢小伟一共诈骗这名女子15万元。
回顾整起案件,这就是“杀猪盘”的雏形,卢小伟就是整起案件的始作俑者,许小俊以及卢小伟的另一名朋友就是共同犯罪者。
这无疑就是一起网络诈骗案,受害女子终于发觉不对劲,报警之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将卢小伟等人成功抓获,扣押卢小伟15万元并将其还给受害女子,受害人随后表示谅解,漳浦县人民法院受审此案。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也是诈骗的一种,相比传统的诈骗罪,网络诈骗更加难以追查,破案更大,嫌疑人的目标确定也更加困难,因此所有人都要谨防网络诈骗。
在上述案件中,卢小伟与许小俊等人虚构身份,捏造事实骗取女子信任,几次三番编造借口最终骗得15万元,已经构成诈骗罪。
此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诈骗金额达到2000元就可以立案追诉,像卢小伟和许小俊这样的情况已经到了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根据诈骗罪的定性标准,诈骗不足4000元的,处罚金;诈骗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管制刑;诈骗5000元的,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诈骗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金额达到4万元,就要接受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金额达到20万元,则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卢小伟和许小俊等人的涉案金额为15万元,没有达到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是金额巨大,卢小伟作为主犯,面临的刑罚可想而知,但是在对许小俊进行审判时,需要考虑他的未成年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许小俊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基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准则,结合许小俊本人并非犯罪主犯,只是受卢小伟的指示行动,为团伙从犯这一情况,应当对他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许小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延伸
只要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极大、性质极为恶劣的罪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假如许小俊在犯罪时还不满十六周岁,在此案中他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让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不需要对事情负责,也不代表不用接受任何惩罚,必要的时候,行为人需要接受政府的收容教养。
结语
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只不过在罪行影响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就可立案追究,根据未成年人的诈骗行为以及在诈骗团伙中扮演的角色,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对其减轻刑罚,确保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同时也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