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后身亡,家属向行李主人索赔62万,北京法院判了
火车站一直是一个比较杂乱的地方,有些人朝南暮北,行程比较赶,所以来往过路都显得比较匆忙,而因为火车票经济实惠,绝大部分人都能够消费得起,所以在火车站的人的年纪也是跨度极大,下到几岁的小孩,上到几十岁的老人,在火车站都能见到,不管什么地方,人一多了、杂了就很容易出问题。
2019年3月8日,北京火车西站西进站口就出了一个小问题——有一位老人摔倒了,不过这个小问题后来却引起了一个大麻烦,甚至打起了官司,事情的起因还要从这位老人进站说起。
这位老人就是王老太,已经六十几岁,身子骨还比较硬朗,神志也很清楚,3月8号这天王老太想要回一趟老家,因为在北京住得离火车站近,王老太决定坐火车回去。这么大年纪的老人平时坐车都有子女在身边陪着的,但是这次刚好他的儿子刘华(化名)工作上有事走不开,所以只能将她送到火车站。
为了给王老太取车票和买一些东西,刘华走得比较急,因为火车站人比较多,他怕取不到票,所以有段路还小跑了一阵。王老太岁数上来了,自然是跟不上刘华的脚步,两人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隔着人群王老太已经看不到刘华了。
王老太心里也急,找不准方向的她开始加快步伐向前走,但是这时候刚好有一大波人出站,王老太实际上等于逆着人群在走,走着走着王老太被一个行李箱拦住了,她想要跨过去,但是因为对自己的判断失误,她非但没有跨过去反而还摔了一跤,这个箱子是刘女士的,她当时就在路边等计程车,箱杆抓在手里并没有动,看到有王老太摔倒了她赶紧将老人扶了起来。
刘华一直没有看到母亲跟上来,这时候终于想起来母亲腿脚不利索,于是跑回去看,正好看到母亲被刘女士扶起来。刘华担心母亲的身体,但是王老太一直摇头说自己没有问题,不要紧,再三确认之后,刘华将母亲送上了车。
在车上王老太突发头晕,列车员赶紧请求车厢上医务工作人员的帮助并联系了王老太的家属,刘华接到母亲之后送到医院接受了治疗,但是在经过了15天的治疗之后王老太还是去世了。
悲痛万分的刘华在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之后,通过火车站的工作人员找到了刘女士,并一举将她告上了法庭,认为是她的过失和不作为导致了自己母亲的死亡,向其索赔62万元。
北京市人民法院接受并审理了这桩纠纷,因为无法通过双方的证词来判断案件,法院委托警方调取了火车站的监控,从监控画面中,法官对当时的现场情况有了基本了解。
监控显示刘女士在当时确实并没有任何动作,是王老太自己撞到了刘女士的行李箱并绊倒。王老太家属所说的“不作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相对“作为”而言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但是这里的“应为”是有法律义务上的应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比如赡养老人就是子女的义务,如果子女“不作为”,那么其不作为犯罪就构成了遗弃罪,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别人的父母无法生活下去,可以对其进行救助,但是如果没有救助也不触犯法律。
刘女士与王老太之间没有法律义务层面的关系,王老太自己碰到了她的箱子摔倒,她已经对其进行了搀扶,这时候起她与王老太之间已经没有更进一层的责任义务了。王老太在起来之后还上了火车,这更加说明她的死亡跟刘女士没有什么关系。
王老太年事已高,但她神志清醒,所以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就算她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一路看护她的儿子,刘华的责任显然才是最大的,他不仅没有照看好王老太,在明知她已经摔了一跤的情况下还让她独自上了火车,耽误治疗,最后才导致了她的死亡。
综合所有情况,法院最后做出了决判,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刘女士并未对王老太造成民事权益的侵害,所以王老太的死亡她无需负责。
对于这一结果,刘华表示不服,再一次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认为一判证据清楚,事实清晰,审判合理,所以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判。刘华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还要替刘女士承担其诉讼期间的律师费等费用。
我们一直强调,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的,不是用来给有心之人钻空子和占便宜的。社会不停在发展前进,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这是好事,这也不枉费国家大力普法,宣传法律知识。但是法律是武器,我们应该用来保护自己,而不是把它当作利器,用来刺向别人、伤害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