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3岁男童双重国籍,餐厅就餐被砸死,家属索赔650万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各种意外事件,比如上海发生的这起案例:上海某土耳其餐厅内,陈某正在精心布置自己的饭店。这家餐厅是陈某刚刚通过贷款开办的,尚未处于营业状态。前几天陈某的好友想借用场地,所以她就提前开业,让员工待命,等待客人的到来。
陈某的朋友过几天要回土耳其了,所以想在餐厅办欢送会。他邀请了自己在上海的几个朋友,这其中还包括一对英国籍土耳其裔的夫妻,两人还带了个3岁的小男孩。由于父母的原因,小男孩同时拥有土耳其以及英国的国籍。在法律领域中,双重国籍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不过在土耳其得到了承认,英国没有明确禁止,属于默许状态。
在聚会中,除了这名3岁的小男孩,场上还有一名7岁的女童,两人很快就玩到一起,在大堂打闹嬉戏。就在成年人们互相寒暄、交流时,意外却突然发生了。小男孩玩耍时不小心摔倒,为了稳住自己的身体,于是顺手拉了一下旁边的装饰性屏风,结果屏风也跟着一块倒下,直直砸向男孩的身体。
事发时,老板正好看到,立马过来抱起孩子就往外跑,后面紧跟着餐厅负责人之一孙某,她拿起手机拨打了120。他们在马路上拦截了一辆出租车,里面的两个外国女孩看到这样的险情,立马腾出了出租车给他们用。出租车司机载着他们狂奔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急救,然而他们到达医院后却发现,这家医院太简陋,连急救科都没有,无法救治男孩。
没有办法,他们只好抱着孩子转院。在医院门口,他们找到一辆正在路边停靠的私家车,车主很热心地送他们去第二家医院。当他们到达的时候,男孩就已经停止了生命迹象,最终被宣布死亡。
这件事发生后,男孩的父母心如刀绞,他们怎么都没想到,一顿饭的功夫能发生这样的意外。为了能彻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他们赶往餐厅,调阅了监控录像进行查看。最后男孩的父母认为,餐厅的屏风在设计上存在缺陷,轻易可以推倒,并且他们饭店还未获得经营资格,就已经投入使用,属于无证经营,应当对自家儿子的死亡负责。因此男孩家属一纸诉状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要650万元赔偿款。那么男孩父母的诉求合理吗?
首先,男孩属于土耳其、英国双重国籍,但是这件事发生在中国。我国法律适用的地域原则为属地原则,应当适用于中国的法律。事发时适用《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这起纠纷应当在事发地上海的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从本案的案情来看,3岁的小男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与7岁女童玩耍时,将屏风推倒。根据法院调查和审理,饭店内的屏风在完全展开时不易推倒,但是在合并时很轻松能够推倒,因此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饭店应当做额外的加固措施。
另外,经过调查,本饭店确实还没有办下来证件,但是并不属于无证经营。因为当时饭店还没有营业,店主陈某只是出于私人上的感情出借场地。如果陈某在借场地的时候收取了相关的费用,那么店主与租用人之间属于租赁关系;如果两人纯粹基于交情外借,那么属于非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情谊行为。无论是租赁还是情谊行为,在本次事件发生时,店主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是饭店经营管理人员,饭店也没有处于经营状态,只能当做是私人场所。
除此之外,男孩的家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男孩在玩耍的过程中,父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导致男孩发生意外,因此应当对孩子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在开庭前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同意负担45万元的赔偿费用,分期付款。其实这起意外事件,无论对谁来讲都是不愿意看到和发生的。虽然意外无法完全遏止,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降低意外发生的可能。
比如这起案件中,如果陈某在当初装修饭店的时候,能够注意到屏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换一种装饰物或者进行固定;小男孩在玩耍的时候,家长能够多注意孩子的动向,或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虽然“人有旦夕祸福”,如果在生活中能够将风险降至更低,意外也就不会频频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