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一母亲弃养3岁子女私奔,34年后起诉子女要求赡养,法院判了
在《孟子·梁惠王》中有这样一句话:“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称如果君王能做到这一点,拥有这般强大的同理心,那么想要统一天下也如同转动手掌这么容易。
对待别人的父母和子女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能够尊敬和孝顺自己的父母、给自己的子女做好榜样就已经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但是如果像张娟(化名)这样子将子女抛下三十几年不管不顾,就还是会受到谴责。
张娟在子女3岁的时候就离家出走,34年后生活陷入困顿的时候才想起还有两个孩子,于是将孩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赡养自己,济宁法院最后给这起母亲与子女之间的纠纷案作出了审判。
张娟在上世纪80年代嫁给山东济宁泗水县的陆某,两人结婚并不是因为自由恋爱,而是通过别人的介绍,所以结婚之后感情就一直不好,尽管如此,在1985年,张娟还是生下了陆大宝和陆小花两个孩子。
到了1988年,张娟觉得和陆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对两个孩子也没有丝毫留恋,直接跟着别人以外出打工的名义走了,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过,陆大宝和陆小花两兄妹还没记住母亲长什么样子就已经失去了母亲。
他们俩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了很多小孩的嘲讽,也遭受过不少别人的冷眼相待,幸好陆某一直将两个孩子放在手掌心里,打工赚钱送他们上学,两个孩子长大之后虽然没有拥有多大的荣华富贵,但是都十分孝顺,2005年,陆某因病去世,陆大宝和妹妹两个人给他办了一场隆重的葬礼。
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陆大宝和陆小花两人都认为彼此才是在这世上唯一的亲人,根本没有想过母亲的存在,可是在2016年,张娟居然又出现在了他们的视线里,并且是一副来势汹汹的姿态。
张娟的突然出现是有原因的,目的无非就是钱。离开泗水县之后,她去了梁山县,与一名张姓男子结为夫妻,由于对方的身体原因,他们俩一直没有子嗣,后来只能收养小张作为儿子。
日子就这样过去了几十年,张娟和丈夫以及养子生活在一起倒也安然自在,后来丈夫去世,养子成家,张娟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依靠。小张并不是不愿意赡养她,实际上他每个月都会给一笔钱,但是毕竟他自己也成了家,所以心有余而力不足。
已经没有劳动能力的张娟这时候突然想起了自己的两个亲生孩子,于是辗转找到他们俩,希望他们尽赡养义务,而陆大宝和陆小花两个人面对这个完全没有印象的生母一肚子委屈和怒火,完全不愿意给钱。
整整34年不闻不问,现在老了没人养了想起亲生子女来了?这种事情怎么说理都说不过去,但是张娟并不罢休,陆大宝这时候表示想要他们出赡养费没有问题,但是张娟必须先将这34年的抚养费补齐,不然的话他和妹妹无论如何都不会同意。
张娟见他们如此强硬,转头就将他们俩告上了法庭,请求他们对自己每个月都支付351元赡养费,还要与小张一起轮流照顾自己的起居。
她这一举动引起舆论哗然,因为从情理上完全讲不通,但是在法律角度,这却是合乎规定的,我们都知道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因果关系,而是独立存在的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包括:支付抚养费、进行教育和进行保护等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是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抚养还是子女对父母不进行赡养,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并不能以父母对子女没有进行抚养为由来拒绝赡养。陆大宝和陆小花当年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只不过他们没有,这并不代表张娟起诉他们赡养自己是不合法的。
在法律上,如果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此罪是刑法第261条规定的罪名,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娟已经出现在面前,垂垂老矣,没有自我生活的能力,李大华和陆小花两个人如果拒不抚养,情节恶劣就会构成遗弃罪,到时候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张娟当年并没有抚养他们俩,但是这个时候要她再拿出抚养费也是不切实际的。
济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所有情况之后判决陆大宝和陆小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个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小张不仅要支付赡养费,还需要负责照顾张娟的生活起居。
张娟的行为让人愤怒,但是她毕竟给予了陆大宝和陆小花两个人生命,这一判决看似体现了法律的不近人情,实际上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