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老人撞人逃逸被拦后猝死,家属索赔40万,法院判决赢得掌声
几岁的小孩也会背诵“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见老人和小孩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人们总是尽可能地帮助老人和小孩,因为对年轻人来说举手之劳的事情,可以给他们带去莫大的支持。
不过也有很多年轻人有了“老人恐惧症”,主要原因就是一起又一起由扶老人引发的纠纷案实在惹人注目,有的老人本身就神志不清,还有的老人则本就心性不纯,各种原因使得人们敬畏这个群体,也害怕这个群体。
但真正喜欢胡搅蛮缠的倒也不一定就是他们本身,而是他们身后的子女,因为老人在出了什么问题之后,根本没有力气进行胡搅蛮缠,但是子女却喜欢借题发挥,趁机讹人,比如2019年河南孙女士遇到的这位老人,其家人就很不讲道理。
事情发生在2019年9月23日晚上,孙女士在小区楼下散步,正好看见一位老人骑着自行车撞了一个小男孩。
在以往的报道里面,老人一般才是“自行车的对立面”,他们好像在各种地方被别人骑着自行车撞倒,然后开始了大同小异的故事走向,但是这一回孙女士实实在在看见是老人撞了小男孩,撞的那个男孩正好是她儿子的同学。
小男孩站起来以后,满脸都是委屈,下巴上还被撞出了血,他的眼睛里面噙满了泪水,看着叫人心疼。那位大爷看着也有60来岁了,应该是做了爷爷的年纪,对小孩应该有疼爱之心,但是他撞了小孩之后,两脚往自行车上一蹬就准备跑。
孙女士立马拦住了老人,要求其对小孩子道歉并带着他去处理伤口,但是那名郭姓老人并不愿意负责,一直想走,孙女士也一直坚持,后来围观的群众多了,郭某与孙女士还发生了不小的争执,最后孙女士选择报警处理。
眼看着人越来越多,人们在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看到受伤的小男孩便觉得郭某不讲道理,没有良心,面对这么多的指责,郭某坐在一边暗自闷气,不一会儿之后,他突然倒在地上一阵抽搐,然后不再动弹。
在他倒下去的时候孙女士就立马拨打急救电话,但是郭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脏骤停,这时候孙女士才知道,郭某看上去挺硬朗的一个人,实际上还有脑梗、高血压、糖尿病以及继发性癫痫,而就在她遇见郭某的前一个星期,郭某还在住院。
老人家就这么走了,孙女士也觉得惋惜,但是她的惋惜对郭某的家属来说就是一种自责,他们直接将她告上了法庭,认为就是她的阻拦导致郭某心脏病发作,所以她要对郭某的死负责,家属向她索赔四十万元赔偿金。此外,郭某的家属认为小区的物业也有责任,并没有起到保护居民人身安全的责任,将其一并起诉。
收到法院传票的孙女士整个人都愣住了,她实在不知道自己是哪里做错了,不知道为什么自己要赔偿这40万的赔偿金。
郭某的家属索赔的依据就是认为孙女士对郭某造成了侵权,认为就是她的行为导致了郭某死亡这一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一旦由于侵权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就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郭某的最后结果是直接死亡,所以他的家属要求孙女士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听起来有理有据,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法律讲究因果关系,如果孙女士的行为和郭某的死,确实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孙女士是一定要负责的,但是在这一场纠纷中,前因后果却并不如郭某的家属所讲的那样。
孙女士阻拦郭某的原因是他撞伤了小男孩,从法律上来说,郭某对小男孩倒是造成了侵权,而他还企图逃避责任,小男孩出于对大人的害怕,不敢哭也不敢要他负责,这时候孙女士出手相助,阻止郭某逃跑,所以“郭某撞伤小男孩”就是因,“女士出手阻止他逃跑”就是果。
至于后来围观群众的增多,众人对郭某的指责等都不是由孙女士造成的,她并没有要求大家对郭某进行谴责,她也从来没有对郭某有过激语言,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这一点在场的所有人都可以作证,所以郭某的死与孙女士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小区的物业和保安同样没有失责,及时对郭某进行了救助等工作,所以不管是小区物业还是孙女士,对郭某都没有侵权,因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郭某家属的诉求,判定孙女士无责。
这个判决一出,所有的居民都感觉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郭某本身患有多种疾病,这一点孙女士不知道,但是郭某自己以及他的家人肯定是知道的,他身患多种疾病,特别是脑梗这种急性病,医生早就叮嘱过他不要激动,他自己没有控制好情绪,最后的结果也应当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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