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佛山女子惨死邻居家,凶手:她恩爱声音太大,故意刺激我
大多数犯罪的人并不会在第一时间悔罪,而是热衷于给自己找理由和借口,这就像是本能反应一样,一旦被问到犯罪动机,他们总会先将原因推脱到受害人身上。
2014年,广佛佛山发生过一起命案,受害女子与杀人凶手素不相识,但两人是邻居,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7月9号这天,女子惨死在邻居家里,接受询问时,凶手却还大言不惭地说:是因为她恩爱的声音太大!是她在故意刺激我!
受害女子名为阿莹,在季华五路的一家电器店里面工作多年,是一名空调销售,由于人长得甜美,笑容很有感染力,服务态度和业务能力都很不错,所以她的业绩还算可以,工作比较稳定。
案发时她是单身状态,没有固定男友也没有结婚,租住在禅城区华远村某巷子内的六楼,这是一个隔间房,一条大门里面有好几个独立带锁的小房间,阿莹住在604房,她隔壁的603住的就是康某雄。
康某雄42岁,在一家公司当保安,工作时间较长但是清闲。他也是一个人居住在这座城市,没有妻儿,单身已久,有时候下班碰到阿莹会忍不住多看两眼,但是阿莹对他的态度一直比较冷漠。
被她冷眼相待的次数多了,康某雄内心便对她越来越厌恶,有时候只要看到她就觉得很是反感,说到底就是“自尊心”在作祟,认为她看不起人。但是对于阿莹来说,康某雄只不过是与她同住在一起的租客,两人之间没有利益往来,也没有交朋友的必要,不对他表现出任何好感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所以这种行为并无不妥之处。
从2014年的4月份开始,康某雄经常失眠,人到中年却一事无成,内心不禁烦闷异常,到了晚上便忍不住想东想西,羡慕别人拥有美好的家庭,羡慕同事有漂亮的妻子,而这个时候,他总是会听到隔壁传来阿莹的阵阵低吟。
这种不可描述的声音一下一下地撞击着他的神经,每次到了快要睡着的临界点,阿莹的声音就会再次传到耳边,使得他十分恼怒却又无处发泄,第二天一醒来的时候阿莹已经上班去了,阿莹下班的时候他又还在站岗,这种积怨在他心里越压越深。
时间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终于有一天康某雄看到了亲眼看到阿莹带了一名男子回家,晚上果然又是不可言状的声音穿墙而来,几天之后,康某雄又看到阿莹带了一名男子回家,两次带的人并不一样,但是在房间里做的事情却很相似。
在这种情况下,康某雄不由得开始怀疑她是一名失足女,于是自己也动了心思,这天他休息,正好阿莹也在家,于是他鬼鬼祟祟地到她门外,敲了敲门问自己是否能进去坐一会,得到了阿莹的一番痛骂。
在康某雄看来,她本来就不是个正经的人,每天都带不同的男人回家,晚上的声音更是震耳欲聋,偏偏在他面前装得如此清高,分明就是故意在气他,而且晚上的声音越大,就越是在故意引起他的注意,一怒之下,他直接一把将阿莹拽住往自己的房间拖。
这时候整个出租房里面只有他们两人在家,所以阿莹的呼救没有引起别人的注意,当他将阿莹拽进去之后,一开始还是想要阿莹“服侍”他,再度遭到拒绝和唾骂之后,他狠狠扇了她几个耳光,将她打在地上失去了动弹的力气。
随后他又拽着阿莹去了厨房,在灶台上面拿了一把刀直接扎进阿英的面部、颈部以及手臂,足足扎了54刀,整个厨房都是鲜血,阿莹则早就已经在这种暴行下失去了生命。
做完一切之后,康某雄收拾了一下又去上班,其他租客回到家之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现场的线索以及走访调查确认了康某雄的嫌疑,很快将其抓捕。被捕之后,康某雄表现得十分抗拒,声嘶力竭地称自己是被阿英激怒了才做出这种行为,随后又称自己有精神疾病,申请对他进行鉴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就算他真的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在作案时意识是清醒的,是可以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就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一案件四次开庭,精神鉴定专家对他做了四次鉴定,每一次的结果都认定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可见他的“有精神疾病”完全就是一个借口。
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康某雄连砍54刀,手段残忍,性质恶劣,虽然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这并不足以减轻对他的刑罚,在审理之后,他被判处死刑。
合租在一起,确实需要注意个人的生活不要打扰到别人,但是像康某雄这种行为分明就是内心的不平衡以及恶念在作祟,与阿莹的个人生活是否太大声五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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