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被电死,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90万,海门法院判了
电力的发展极大程度地丰富和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时至今日,很多地方甚至已经到了没有电就难以生活的地步,所以电力公司对人们生活的帮助极大。
不过由于电力公司带有盈利性质,且这一行业十分特殊,所以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非同小可,很多时候电力公司都必须进行大笔的赔偿,这种赔偿甚至让人想要对其进行“同情”。
以发生在江苏海门市的一个案件为例,一名男子在高压线下面钓鱼,鱼竿甩到电线上面之后立即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90万元,最后还真得到了赔偿,当这一结果宣判,网友立即炸开了锅。
事情发生在2017年5月,7号这天上午,海门市四甲镇某村的陈某背上钓鱼的工具径直走向了河边,正所谓“白芷汀寒立鹭鸶,草风轻剪浪花时。烟幕幕,日迟迟,香引芙蓉惹钓丝”,钓鱼的乐趣对陈某来说简直就是难以言表的。
这条河里面有很多鱼,这是附近的垂钓爱好者几乎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大家一般不会到这里来,因为在河边有很多的高压线以及电线塔。
每一个电线塔旁边基本都会有很多警示牌,用显眼的标志警告所有人:不要攀爬,不要垂钓,不要电鱼。但是陈某偏偏不信邪,认为自己是个垂钓老手,不会出任何问题,因此拿出工具潇洒挥杆。
没有想到鱼竿一甩就挥到了高压线上面,鱼线缠在上面立马导电,陈某很快就被强电流烧伤,身体机能全部被破坏,瞬间倒在地上失去了生命体征。
村民发现他的时候他身上有大面积的灼伤痕迹,一开始大家还不敢贸然施救,很害怕在他周围还会导电,后来众人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之后将他带到了安全的地方,但是这种情况下他已经没有生还的可能。
在高压线下面钓鱼被电死了,这听起来是陈某自己的过错,但是他的家属认为电力公司在河边设立电线塔不符合常理,设计得不科学,所以应当对陈某承担侵权责任。电力公司负责人并不理会他们的纠缠,不同意赔偿,陈某家属因此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向其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万元。
在谈论侵权责任时,一定要清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前者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无过错原则”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不管有没有做错,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承担。
在陈某这起案件中,电力公司为了给居民提供电力所以在河边建了电线塔,为的就是保证附近的电力供应,选在河边是因为这里是最佳建设点,对村民的生活影响也最小,所以将电线塔建立在这没有过错。
高压线附近本身就没有百分百的安全,在水边更是容易发生安全隐患,所以电力公司在多处设立了警示牌,警示所有人都不要在附近进行垂钓、电鱼等高危险性行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所以这一点也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电力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但是最后法院却还是判决电力公司要进行赔偿,原因就在于电力公司承担的责任非同小可,所以在法律中专门有另外的规定。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以电力公司为例,他们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的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不是故意被电死或者因为其他完全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被电死的,工业高压的经营者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条款看似“不公平”,实际上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高危、高压等行业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如果不用法律进行强制约束,经营者很有可能放松警惕,在电力设备附近不设立警示牌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则伤亡人员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对这些特殊行业或者职业进行强制性的约束,他们才会尽可能地减小事故的发生,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我们的安全。
所以海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判定电力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陈某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到警示牌之后应当有意识地远离危险地区,更不应该在附近钓鱼,所以他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电力公司承担40%的责任,需要赔偿36万元给陈某的家属。
在生命面前,几十万元的赔偿其实不值一提,因为生命只有一次且无法重来,陈某留给家人的悲伤也是无穷无尽的。所以所有人都一定要保护好自身安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靠近危险区域,免得后果难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