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河北男子为“一夜暴富”,将流浪汉勒死,摘走其5个器官
2011年,有一个男孩做了一件让所有人都记住了他的事,不过他做的并不是一件好事而是蠢事,他身高一米九,身体健康,性格开朗,本可以有大好的未来,只因听信他人胡言,真以为人体两个肾割掉一个没有问题,于是做出了损害自己身体的事情换来了一个手机,最后身体机能已经得到损坏,直到如今生活都非常艰难。
将身体器官进行买卖本就是我国禁止的事情,非法组织器官的买卖更是受到极为严厉的打击!这种行为是令人发指的恶行,绝不应出现!但是奈何有些人就是喜欢铤而走险,在黑夜中犯罪,无视他人的痛苦,对生命丝毫没有敬畏之心。
2006年11月的一个晚上,河北行唐县一处废弃变电站内,几名医生正在给一名“死刑犯”进行器官摘除,介绍主刀医生进行这台“手术”的人是一位同事陈某,以前偶尔也会给他介绍这种“活”,将死刑犯的器官摘除用来救活其他人,如果是得到了犯人本人和其家属的同意,那就是囚犯最后做的善事,如果没有经过允许,那他们这种行为就是犯罪。
不过这名医生以前做的都是经过允许的,他也就算是帮囚犯进行最后的善意传递。可是以往的手术都在病床上完成,这一次却似乎生怕被人知道,而且这名囚犯身上很脏,虽然进行了简单的擦拭,但是皮肤纹理之间依旧是可见的污垢,最重要的是,他并没有穿囚服,取器官过程中也没有警务人员在场。
医生越想越不对劲,回到家之后心里慌得很,犹豫再三之后还是去了警察局,正是他的报警,让一桩丑恶的器官交易犯罪浮出水面。
介绍陈某接受这桩“买卖”的人是一名叫王朝阳的男子,他做出的事情在当时传开之后,几乎成了当地人的噩梦,简直不敢想象他有如此残忍。
王朝阳以前是一个跑长途的货运司机,由于货源公司坑人,他慢慢没有货可以拉了,中间找别人借了很多钱,买车的钱也是找别人借的,慢慢的他就变得负债累累,生活压力极大。在父母眼里他还是一个老实听话的孩子,邻居眼里他也一直都还算孝顺,但是他们眼里的好儿郎,在另一家人眼里看来根本就是魔鬼。
由于一直筹不到钱还债,王朝阳四处想办法,这时候他在网上看到有很多求肾源的小广告,开的价都很高,可以说是“一夜暴富”,动了念头的他遂决定做这笔交易,用肾脏换钱。但是他并不舍得伤害自己的身体,在他眼里,乞丐的命是最不值钱的,死不足惜,于是他将目光锁定在了流浪汉仝某某身上。
仝某某15岁时在学校里受到了精神刺激,随后就一直疯疯癫癫,很不正常,一直在行唐县四处乞讨,吓唬小孩,他的家人在头几年还经常四处找他,但是因为家里条件也不好,老人也渐渐需要有人时刻守在身边照顾,所以仝某某的家人也就开始力不从心了。
不过仝某某有时候也会自己跑回家,在11月初的时候他还跑到自己堂舅舅那里告状,说自己被人欺负了,脖子上被人划伤了。堂舅当时确实看到了一道血印子,但是想到他一年四季都在外面流浪吓唬人,以前也被别人打过,所以没有细问,想要把他留在家里,但是仝某某又跑了。
而他们后来才知道这一条红印子实际上就是被王朝阳用绳子勒出来的,他当时伙同其他人将仝某某勒晕,然后抽血进行匹配。不到半个月,王朝阳就再次将仝某某绑住了,他把他拖到废弃的变电厂内,用了3管兽用麻醉剂,之后用绳子将他一勒再勒,并用锤子对其头部进行了猛烈地敲击,随后便对陈某说他这边有一个死刑犯的器官可以取。
医生陈某带领自己找到的人跟随王朝阳一同进行切割,在期间仝某某还突然伸起手在医生手臂上刮了一下,似是神经反应,整个过程约20分钟,他们一共取走了仝某某5个器官。王朝阳由此得到了陈某给他的1.5万元,当天晚上几人还一起打了麻将。
民警接案之后于废弃机井内找到了仝某某的尸体,据法医鉴定,仝某某的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他的家人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简直不敢相信,不敢相信竟有人会如此残忍,连全尸也没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毫无疑问王朝阳的做法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故意杀人。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朝阳的行为性质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社会危害性大,所以不属于情节较轻。
最后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处了王朝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也因阻止器官买卖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至于主刀并在第一时间报警的那名医生虽然没有受到刑罚,但是已经被医院辞退,他也为此事付出了代价并受到了自己内心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