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认定要件?
古人有训曰:“取之不问,即为偷”,窃取他人财物的“梁上君子”一直被人唾弃,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相较于其他刑事犯罪,盗窃罪造成的后果可大可小,假如只是偷走了别人家里的锅碗瓢盆,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但是对失窃人家的生活影响不小,尽管这些用品不值钱,但是“入室盗窃”的性质本身就很恶劣,因此只要有此行为,就一定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盗窃罪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犯罪,最常见的就是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在一般认知中,以为只要是与受害者发生了肢体冲突就会转化成抢劫罪,实则不然,因为罪行的转化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案例
韩某某是一位货运司机,平时就用他的面包车拉货赚钱,2013年10月的一个晚上,有好几位朋友来到他所在的城市,为了尽“地主之谊”,他开车带他们去一个夜宵摊吃饭,酒足饭饱之后,韩某某又开车带着这些朋友准备回自己的住所。
与韩某某交往的都是些素质低下之人,没有谁有一份正经工作,平时都喜欢干点偷鸡摸狗的事,喝了酒之后,他们愈发大胆,总感觉手痒痒,经过一个工地时,有人提议进去偷点材料卖钱。
提议一出立马得到了所有人的附和,作为司机,韩某某将车停在一个方便接应的地方,其余几人则进入工地开展“活动”,仅仅几分钟之后,进去的几人就慌慌张张跑了出来,有人的衣服还被扯破,明显有打斗过的痕迹,韩某某赶紧开车带他们离开,不过最后还是被警方一举抓获。
被捕之后,他们原本以为自己最多就是盗窃罪,而且应该是盗窃未遂,但是最后几人全部被以抢劫罪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盗窃罪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成抢劫罪?
法律分析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行为人首先肯定要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便构成盗窃,韩某某与他的朋友一开始就有盗窃的意愿,并且分工合作,有人偷盗有人接应,已经在实施盗窃。
工地中有许多材料价值不菲,在工程建设中属于刚需,他们通过倒卖材料可以从中获利,因此所盗财物的价值也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如果他们的行为全程没有被发现,韩某某等人顺利将材料偷出并逃跑,则他们最后会以“盗窃罪”被追究责任。
关键在于他们偷盗的时候被工地安保人员发现了,对方发现他们之后立即采取行动阻止,防止材料被偷,而他们几人为了不被对方抓住,也为了不让对方在第一时间报警,不但没有立马停止犯罪行为,反而仗着人多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通过暴力抗捕,造成了对方工作人员受伤。
在这种前提之下,他们的行为已经从盗窃转化成了抢劫,因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韩某某等人完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先构成盗窃,又因为抗拒抓捕而实行暴力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抢劫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可见韩某某等人的罪行转化得更为严重,因此面临的刑事处罚也更重。
盗窃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这个基准点以上,就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上抢劫、致人死亡或重伤等,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韩某某等人最后虽然没有犯罪成功,他们也没有从中获利,但是因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他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所以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他们都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对于未遂犯,依照法律可以按照既遂犯减轻或从轻处罚,按照抢劫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那几名前去工厂内部的人都受到了不轻的惩罚。韩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车停在一边,与他们“不是一伙的”,不构成犯罪,但是他的说法不成立。
韩某某的停车的目的就是为了与“内场人员”做接应,本质是在共同犯罪,韩某某属于从犯,因此最后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结语
综上所述,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要素有三个:必须有盗窃的行为;必须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虽然从刑法上来说,盗窃罪的处罚比抢劫罪相对较轻,但是不管是哪种行为,只要是犯了罪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人生档案也会因此留下污点。所以不管人生走到哪一步,一定不要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进行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