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母子一夜间双双惨死,警方千里追凶跨越25年终破案
在上世纪,我们因为受迫于刑侦技术的落后,有很多案子成了悬案。
而随着技术更新迭代,加上公安民警十年如一日的努力,最终这些悬案得以大白天下,并将逃亡的凶手缉拿归案。
2016年河南便有一件尘封25年的悬案,在当地干警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句号。
1991年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一名叫作曹大冰的男子称自己的妻子与儿子同时失踪,警方迅速出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孩子被人扔在一口荒废的机井中,早已没有了生命的迹象,而妻子魏淑敏赤裸的尸体,也被丢弃在在离机井不远处的草丛中。
根据法医检测,死者死亡时间大致在中午十二点左右,呼吸道和消化道内没有积水,头部曾被钝器重击,并在魏淑敏体内检测到J液。
根据目前的线索,警官初步判断,两位受害者死于他杀,非溺水而亡,且曹大冰的妻子生前还遭受了QJ。
曹大冰在知晓自己妻子的死因后,越发感到崩溃,他恳求着警方一定要找到凶手,给自己的妻子还有儿子一个公道。
警方也是对整个案发现场进行了进一步的勘查,可依旧没有任何线索,就连妻子魏淑敏出门的时候骑着的自行车也没有了踪迹。
现在能够证明凶手身份的物证,唯有从魏淑敏身上提取到的凶手体液了。
警方一方面将体液送去专门机构检测,另一方面着手死者人际网络与寻找现场见证人。
根据当地村民提供的线索,警方他们得知,魏淑敏骑行在这段马路上时,有一位身高大约1米7左右,20多岁的瘦高个光头男子跟随其后。
考虑到案发现场没有留下明显痕迹,能清理得如此干净,警方推测猜测是累犯作案,且熟悉附近地形,可能是当地人。
与此同时,精斑检查的结果也出来,表明犯案男子是O型血。然而迫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很多嫌疑者都被一一排除,这一桩强奸杀人案一时间成了悬案。
但曹大冰从未放弃追查凶手,他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去当地公安局询问,试图能够听到一些好消息但始终杳无音信。
而就在他几乎要放弃的时候,从警方传来了一个好消息,国家在完善DNA信息库后,杀害曹大冰妻儿的凶手残留的DNA只要在信息库中进行比对,就很可能将其找到。
警方也是在第一时间将体液送去鉴定DNA,直到2016年,DNA数据库再一次完善后,警方找到了一个与体液DNA高度匹配的老人。
但不幸的是老人并不是作案者,民警当即推测会不会是老人的孩子所为,可检测完老人的三个儿子,虽然都高度相似却不完全匹配。
正在这个案子再次陷入绝地时,老人说出他的儿子在十年前已经去世。
警方当即调出该男子的档案,发现他从1981年开始,多次被判刑,且没有档案记录,案发当年,个人信息与当年推测的犯罪嫌疑人高度吻合。
而经尸骸残留的DNA检测后,最终确认死者与精斑完全匹配。至此,一桩悬在当地民警心中25年的案子终于沉冤昭雪。
律师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奸是属于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之一,强奸是指通过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那么像本案中强奸后又杀人又会受到如何的处罚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强奸女性并且杀害女性的,会构成两个罪名,一是强奸罪,二是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判处犯罪分子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处死刑。但本案的特殊点在于凶手在被确认后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案件,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相关的民事赔偿,曹大冰一家依旧可以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