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酒后令小姨子意外怀孕,生下的孩子却离奇失踪
说起人贩子,想必为人人所不齿,尤其是对于已经有了小孩子的父母而言,他们对于人贩子的憎恶更深,因为人贩子的存在,他们将要遭受骨肉分离的痛苦,这实在是难以忍受。
为了能够预防孩子们被人贩子拐走,父母们也是煞费苦心,做出了各种应对的方式。可日防夜防,有时家贼难防。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人公张丽华(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作为孩子的奶奶,竟然趁着家人不注意,将孩子偷偷地卖给人贩子,即使在事后,张丽华仍然振振有词,声称自己并没有做错。
起初张丽华被警方带走的时候,在小区内引起了巨大的轰动。要知道她平时在众人眼里都是一副老实本分的样子,和周围邻居们的关系也非常不错。
这样一个慈眉善目的老人,为何会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事情呢?这还要从张丽华的小女儿小丽开始说起。
张丽华一共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小美在两个多月前刚刚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一家人很是高兴。
可就在此时,他的小女儿小丽又传来喜讯,声称自己生下一个孩子。但张丽华显然对小丽的这个孩子感到有些惊恐,因为小丽还没有男朋友,小丽属于是未婚先孕。
当时这件事情在周围邻居们的口中,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可没成想,几天后小丽却发现自己的孩子意外丢失。
虽然孩子的身份有些说不清,但毕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小丽还没有来得及感受作为母亲的欢乐,便失去了自己的孩子。
因此,她急忙地拨打了报警电话,一家人很是焦急地寻找这个孩子的下落。
可就在警方深入调查的时候,发现一家人当中唯独张丽华表现得很是异常。警方通过调取小区的监控录像,意外发现那天将孩子抱走的人竟然就是他的奶奶张丽华。
在审讯室里,面对警方的追问,张丽华也说出了自己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
原来她的女儿小美在怀孕期间因为脾气不好,经常和丈夫闹分居,而小美的丈夫在这期间也常常外出买醉。
一天晚上他喝醉酒后回到家中已经是深夜,醉醺醺的他稀里糊涂地走到了小美妹妹小丽的房间当中,还错把小丽当成了自己的妻子,二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醒来后,小丽发现身边躺着自己的姐夫,感到很是震惊,但为了家庭的和谐,二人都决定将这件事情隐瞒下来。
可知终究是包不住火,一个月后,小丽的身体出现了异常,等她去医院检查后才发现自己竟然意外怀孕。
起初小丽的姐夫明确表示要将孩子打掉,可小丽还是决定将孩子生了下来,并告诉家人,孩子的父亲是自己的前男友。
起初张丽华对于女儿小丽的这一说法也是将信将疑,直到有一天她在照顾女儿的时,无意中发现了小丽和姐夫之间的暧昧对话,这才得知小丽肚中的孩子竟然是其姐夫的。
张丽华为了维护家庭的荣誉和颜面,这才将孩子偷偷带出来试图卖给人贩子,而她也将会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
本案中,尽管小丽的孩子是其和姐夫乱伦后的结果,但张丽华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众所周知,拐卖人口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只要做出拐卖人口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和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而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拐骗、绑架、收买或贩卖的妇女、儿童,尚未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于被害人识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觉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拐卖小孩行为但是没有成功,在这个时候也会进行判刑,因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因此,张丽华可能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