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5年,女孩与异性合租酿悲剧:租房当天就和室友发生关系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必须得承认的是,很多时候人都有一种占小便宜的心理,尤其是对一些容貌较为出色的女性来说,她们已经习惯将自己的外貌作为社会交往的“通行证”,以为姣好的容貌能够无往不利。
但一些犯罪分子正是掌握了这些女孩子们占小便宜的心理,通过一些“甜头”放下她们的心中防备,最终实施罪恶行径,2005年的夏天,一位名叫李某的年轻女子就来到派出所诉说了自己的一段悲惨经历。
李某家住浙江某农村,家里没什么钱,供不起孩子读书,因此她只读了个初中就没有继续往下读,而是辍学在外打工。2005年6月份,17岁的李某跟同村姑娘唐某一起来到苏州打工,村里人告诉她们在苏州正好有一名同乡邵某,如果刚去到苏州不知道之后怎么办,可以找邵某帮一帮忙。
对于农村人来说,“同乡”两个字的分量可是非常重的,李某与唐某按照村里人给的联系方式找上了邵某,没聊几句就被貌似诚恳憨厚的邵某骗下了心防。
邵某已经来苏州呆了好几年,虽然没挣什么大钱钱,但对这个城市已经比较熟悉,至少给两个年轻的小姑娘当向导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刚见面的第一晚邵某便热情请了两个小姑娘吃了餐饭,还表示她们要是没地方住,可以先来自己住的地方借住一段时间。
邵某与几个朋友合租了一个套房,这次知道有两个刚进城的小姑娘过来借住,几人麻溜的收拾出了一间房间给他们居住。
苏州的物价比农村高上很多,李某跟唐某刚来苏州正在为住房问题发愁,如今听邵某能够免费提供住处,自然心生欢喜,对着邵某便是一顿夸奖。
其实李某隐隐意识到邵某之所以对自己还有唐某如此和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她们两个女孩子,自己的容貌还很是出众,至少吃饭的时候邵某就盯着自己看了好几眼,李某已经习惯了男人对自己这种隐秘的讨好,毕竟当初在村子里的时候,同村的小伙子也总是对自己格外优待,她非但没有觉得邵某这样的眼神有些放肆,反而暗自窃喜着。
李某心安理得享受着邵某对她们的优待,甚至在邵某提议喝点酒后也没有拒绝,并且与其大口喝酒,一直喝得醉醺醺的,当然身旁的唐某也是如此,两个初出茅庐的小姑娘完全没有一点警惕之心。
在二人喝醉后邵某便提议将她们送回房间,但实际上邵某只将唐某一人送回了房间,李某则被她偷偷送到了自己屋内,趁着李某喝醉人事不知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不轨行径。
第二天李某从邵某的床上醒来后,才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这一次的教训终于让她明白,这世上根本没有白吃的午餐,自己以为靠着容貌能够占得一些小便宜,却不知道这世上一啄一饮自有定数,恶果早在不自知的时候偷偷来到身边。
可李某此时压根不敢跟邵某撕破脸皮,她对邵某已经产生了畏惧心理,生怕自己一个反抗就遭到邵某的囚禁,因此之后的几天李某一直装作什么事都没发生,甚至还对邵某有些隐秘的讨好。
邵某见李某这副模样,以为她是想要跟自己好,因此在前几天的警惕之后便没有再管李某,这终于给了李某报警的机会。
几天后李某借口出去找工作,实际上则是跑到了派出所报警,当天邵某见唐某一个人在家,还奇怪的问唐某为何没跟李某一起出去找工作。唐某并不知道李某要出去报警之事,还奇怪地问邵某,是从哪里知道李某今天要去找工作的。
邵某一听唐某压根不知情,就意识到李某很可能是在骗自己,实际上是去报警了。邵某纵使是农村出生,但也不是完全不懂法,至少他就明白QJ行为可是犯罪,一旦被抓到肯定是要坐牢的,因此连忙跑路,等警方接到报案上门调查时,邵某早已逃之夭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纵使邵某及时逃脱,却还是没有逃过警方的追捕,一个月不到的时间便被缉拿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4)二人以上LJ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到警察局后邵某还在狡辩自己根本没有QJ李某,毕竟李某也没有反对。但警方怎么可能听信他的鬼话?
在QJ罪的判定中,强硬逼迫被害人发生关系只是QJ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实际上只要犯罪嫌疑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都属于QJ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趁被害人醉酒后人事不省进行亲密,或者下一些所谓的“失身水”等药物达成目的。
因此虽然李某当时的确因为醉酒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所以没有进行激烈反抗,但实际上她的本人意愿是不同意发生这种关系的,因此最终邵某还是被以QJ罪进行审判。且因为李某受到侵害时仅仅只有17岁,是未成年人,因此对邵某进行量刑时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