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海美女混迹深圳富豪圈,7年骗走3.6亿,最终沦为阶下囚
人的智力与道德原则并不挂钩,如果一个人才能远超大多数的普通人,但是却心思歹毒,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危害人间,那么此人不仅无法创造价值,而且比一般的恶人更可怕。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高智商犯罪常常是办案者比较棘手的情况。
2004年,深圳发生了这样一起惊动商圈的案例:上海美女混迹富豪圈,7年内骗走多个商业大亨3.6个亿。她为何会骗取如此多的金钱?这起案例给人怎样的警醒?
这起案例还要从诈骗犯郑某开始说起,她出生于上海一个较为优渥的家庭,父母都是某国企的干部。从小郑某在这样的家庭长大,经常接触经济方面的事情,所以耳濡目染,对做生意、投资等事情非常感兴趣。
她的父母因为位居高职,所以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给郑某足够的家庭教育。虽然这使得郑某自理能力非常强,但与此同时也让她错过了三观和道德方面的正确引导,或许这是她此后犯罪的根源所在。
郑某因优异的成绩,顺利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学习,毕业后便被分配到银行工作。不过银行的工资无法满足她对于高品质生活的需求,因此仅仅入职两年后她就辞职并入职于某投资公司。
直到这时,从表面上看来,郑某的人生轨迹还是正常的;但实则她已经在违法边缘试探。郑某父亲的同事听说郑某在投资公司工作,于是向她询问有关投资的事情。她便趁此机会推销自己,称可以帮其打理资产。因此郑某父亲不少同事都相信了她,将自己的存款交付给她进行理财。
然而,郑某并未真的把钱投入投资产品,反倒开始拿着委托人的钱财挥霍。直到他们索要利息的时候,郑某这才慌了神,赶紧收拾铺盖跑到广州去避难。在上海这边的警方对她发起通缉的时候,她已经在广州伪造了新的身份,并用余钱开了一家发廊。
此时,她遇到了一名德国人罗伯特,也就是她日后的“得力干将”。罗伯特自称是一名高级程序员,家里都是做生意的,有亿万财产等着他去继承。而郑某则谎称自己是银行投资部门的员工,两个人都是谎话连篇。正因为他们三观比较契合,所以很快就成为一对恩爱的情侣。
此后,由于郑某在广州的发廊生意泡了汤,为了躲债她和罗伯特跑到了香港,从此开始了她第二段诈骗之路。2006年,他们创办了一家珠宝公司,不过其实这只是个皮包公司。他们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诈骗香港著名的珠宝商林老板。
郑某逃到深圳后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有了更大的野心。她先是办理了四个虚假户籍——林意、蒋林意、黄少妹、黎菊梅,然后又利用罗伯特外国人的身份,对外谎称其为国外某大型基金的主管人员,通过中外合作投资等噱头诱使深圳不少富豪进行投资。她的诈骗套路实际上就是经典的庞氏骗局,用新投资者的本金来支付少量的利息,诱骗他们投资更多本金。
不过就在他们沾沾自喜的时候,原先被他们骗的倾家荡产的林老板已经报案了。警方从林老板的案件中搜集了足够多的证据,通过复杂的关系网络和文件凭证,终于锁定了身在深圳的郑某,将其一举抓获。随后警方在调查中发现,郑某除了诈骗林老板那些钻石外,还骗取张某、汪某、邓某等人2.96亿元,其中罗伯特涉及1.38亿元。
郑某、罗伯特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郑某还额外涉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在他们两人犯罪过程中,郑某为主犯,罗伯特为从犯。因此最终法院对郑某判决无期徒刑,而罗伯特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夫附加驱逐出境。
相关法律援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起案例中,许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那些叱咤商界的大老板,会被郑某骗得团团转。这里主要有三点,首先郑某本身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知识,所以谈论的话术非常专业;其次郑某用非法所得包装自己及罗伯特,两人装扮成上流人士,蒙蔽了很多人;另外,郑某的高颜值或许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受害者的警惕心。
因此,这便是高智商犯罪最难以应付的地方,受害者即便有防骗的经验,也可能因为对方的狡猾而落入圈套。对于这类犯罪分子,法律不可能心慈手软,否则他们还会残害更多无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