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女子包养27岁男子,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90万,合法吗?
社会上每天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其中便免不了一些令人大跌眼镜的奇葩事,就比如湖南湘潭的这起案子,一名50岁的女富商包养了一名27岁的年轻小伙,但分手之后,女富商却要求对方还她9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伙又该不该还这笔钱?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情,这名女富商名叫周某,她虽然腰缠万贯,但在情感上一直都很空虚,自从与前夫离婚之后,她便一直很孤独。直到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在当地一家KTV娱乐时认识了27岁的胡某。
胡某是该KTV中的男模,身材高大,长相也颇为帅气。认识胡某之后,周某便再次有了恋爱的感觉,于是她就开始刻意地接近胡某,并表达出了想要包养他的想法,而胡某也正有此意,结果两人很快就确定了关系,并同居在了一起。
但仅仅半年,周某就发现胡某其实早就结婚了,与她在一起也只不过是为了钱,因此周某认为自己被胡某骗了,于是就将胡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胡某返还自己花在他身上的近90万元,但胡某却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花周某这么多钱,而且花的钱都是周某自愿的。
那么胡某是否需要返还这笔钱?鉴于二者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并不属于夫妻,因此二者之间的经济往来就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只有在如下三种情形下,赠与才能被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周某与胡某之间明显不存在如上情形,因此周某对胡某的赠与是无法被撤销的。但抛开其他因素,二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分手纠纷,周某所主张的也就是要求胡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而这样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在本案中,周某在胡某身上的花费主要体现在二人的共同生活、娱乐等方面,根据周某实际的消费能力与习惯,这些花费并不存在合理的地方,而且周某自身也享受到了这些花费所带来的服务等需求。
这部分的花费就属于周某对胡某的无偿赠与,周某无法要求返还。但其中也存在一部分二者均不能说明用途、性质的转账钱款差额较大的款项,这一部分中,胡某就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而且胡某这部分得利的代价是出卖自身的尊严与身体,而且他已经结婚,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且其行为的确对周某进行了欺骗,因此对于周某的诉求,法院应当给予适当的支持。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胡某需要返还周某7万元。但不当得利中也有无需返还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本案中胡某需要返还的部分就属于其利用欺骗手段从周某手中获得的利益。
那么在恋爱时,是否除了不当得利外所有的财物都不能要求返还?其实不然,在恋爱时,有一种赠与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那便是彩礼,不过赠与行为要被认定为彩礼,当事人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这部分财物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满足如上条件,当事人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其他用于双方恋爱时的生活、娱乐等方面的花费,法院是不支持返还的。
因此在恋爱时,必要的经济往来可以有,但大额的财产赠与行为最好还是要避免,毕竟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并非夫妻,财产一旦转移,那么赠与就成立了,若是不存在法律规定中的事由,这些财产就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爱情中的人往往都无法保持理智,这也就导致类似的纠纷频频发生,这就在提醒着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要保留一份理智,最起码要留下证据,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