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天津一工人娶流浪女为妻,21年后发现妻子的身上疑点重重
记者:你是怎么从四川雷波到了天津静海县陈官屯镇西长屯村?李某香:身上没有钱。靠要饭,要到天津。记者:但你父亲说有人送你上火车去了天津?李某香:话说多了,头疼,脑子就不行。我不记得了。
李某香的话里话外都是自己受到了罗某友及其家人的欺负,罗家势力大,自家太软弱,而她长达21年留在天津,改名换姓重新生活,与他人组建家庭生育子女,却不曾想过自己的行为已毁了他人的一生,而当事情被揭开后,李某香还说自己已不恨罗某开。
1989年冬,天津的一个工人孙某某遇到了一个流浪在外的女子“孙芳”,孙芳自称无家可归,无依无靠,孙某某于心不忍便将其带回了家,孙某某并没有限制孙芳的自由,照常上下班,孙芳则在家里面负责家务,如果要走也是可以走得,但孙芳并没有走,久而久之,两人也处出了感情,便组建了家庭。
由于孙芳拿不出身份证,所以两人只是简单办了个婚礼,并没有领证,而同村的村民们得知孙某某娶了一个流浪女为妻,没少议论过,毕竟孙芳身世不明,还有人猜测孙芳可能是个杀人犯,潜逃在外。不过孙某某并没有等到警方找上门,也留意了通缉犯的信息,也没有看到与孙芳情况相符的罪犯,而且两人共同生活,孙某某发觉孙芳的性格还是不错的,所以孙某某打消了疑虑,与孙芳生儿育女,家庭美满,其他村民便也没有再议论。
但到2010年,21年过去了,孙某某眼看着自己的一儿一女都考上了大学,心中颇感欣慰,然而这一年对于孙某某又是十分不寻常的一年,因为先后找上门的人太多,他这才发现妻子的身上疑点重重,并且孙某某被直接告知了他的妻子身份有问题,孙芳是假名,真名是李某香,甚至在21年前,她还被前夫罗某开给“杀”了!
时间再回到1989年,那时候,罗某开和李某香都还是20多岁的人,短暂的婚姻走到了终点。然而李某香并没有告知自己的父母她与罗某开已离婚,并且还撒谎骗了罗某开的父母,声称她与罗某开在部队完成了婚礼,以儿媳妇的身份搬进了罗家,而那个年代,主要还是靠书信往来,罗某开的父母后来才得知儿子与李某香已经离婚。
罗某开于是又回到家处理他与李某香的事情,双方确实发生过争执,李某香躺在院子里称罗家人合伙打她,被送到医院后,李某香的家人便觉得李某香受到了虐待,也跑到罗家闹了一通,这事越闹就越说不清,而且李某香还突然跑了出去。
没多久后,村附近的金沙江里打捞上了一具女尸,李家的一个亲戚当即就说,女尸手指上的顶针是他送的,然后李某香的母亲当场就大哭起来,认定那就是她被害的女儿。
但罗某开也看了那具女尸,一口咬定不是李某香,他也不是杀害李某香的凶手。不过李某香不知所踪,李家人都声称是罗某开害死了李某香,罗某开及其父亲、兄长等人都被带走调查……
罗家本来家境殷实,父亲在当地开了家诊所,但李某香“遇害”后,李某香的家人又纠集了二三十个人气势汹汹地闯进了罗家,将女尸埋在了罗家的院子里,又抢的抢,毁的毁,罗某开母亲的右脚掌都被打残了,但罗家还有几个年幼的孩子要养,不得不靠亲戚接济度日。
而公安几次开棺验尸,查明从金沙江里打捞上来的女尸的年龄大约在40至50岁之间,生前生育过孩子,并非李某香,因此罗某开及其父亲、兄长等人被释放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李某香再没有出现在村子里,罗某开依然背着“杀妻”的罪名,李家人也没有归还抢走财物。
之后21年里,罗某开走上了漫漫的寻找李某香的道路。然而在2009年,李某香与孙某某的儿子考上了大学,李某香便给自己的父亲写了信,其父收信后与其通了电话,李某香便又与在重庆的妹妹有了联系,但这些人并没有还罗某开一个清白。
为此,罗某开还找了从监狱假释的姚某某帮助寻人,姚某某称是专案组人员,对李某香的父亲说可以为李家争取至少70万的精神赔偿,但前提是要见到李培香,而且还把一张银行卡塞到了李某香父亲的手中。李某香的父亲信以为真,就把李某香还活着的事情说了出来。
最终此事真相大白,李某香确实还活着,活得好好的,而罗某开的人生却因李某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李某香并不想负责,也不愿去负责,只想继续过自己的好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