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富豪包养女大学生连生三子,原配追查后发现背后隐情
在婚姻中有很多禁区,有时一旦跨越了那条界线,便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痛苦。
刘某(化名,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曾经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他有着不菲的身价。但是他总觉得自己的人生平平无奇,喜欢追求刺激。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21岁的女大学生丽丽,年轻貌美的丽丽很快便闯入了刘某的新房。
刘某为了追求丽丽,可谓是豪掷千金,而丽丽最终也被他打动,二人开始正式交往。
因为刘某早已结婚,所以他在和丽丽私下交往的过程中很是隐秘,可即便如此,最终丽丽还是怀孕。
刘某为了避免再生事端,便要求丽丽打掉孩子,可丽丽却一反常态地坚持生下来,并且保证今后不会利用孩子。要求他做什么。
一番谈话过后,刘某被丽丽的话所感动,他便答应丽丽把孩子生下来,可没成想在短短的几年内,刘某便和丽丽生下了三个孩子。
虽然他和原配没有自己的孩子,但在外面却一下子生了三个。刘某瞬间感觉到自己的人生得以圆满,因此对丽丽是更加爱护,他甚至在苏州为丽丽买了一套学区房。
纸终究包不住火,刘老板和丽丽的行为最终被他的原配妻子发现,经过妻子查证,发现刘某在几年的时间内向丽丽转账将近两千万元。
而更让刘某的妻子感到可疑的是,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内,丽丽竟然能生下三名孩子。
听完妻子的一番言论后,刘某也感到了有些异样,于是他便找到丽丽想一问究竟,可丽丽却用哭闹的方式来回应刘某。
但自那之后,刘某就发现他再也联系不上丽丽,原来丽丽早已借着这个时机拿钱跑路。
发现自己被骗后,刘某便在妻子的陪同下去警局报警。最终,丽丽也因为警方的追捕只能主动投案自首。
原来她与刘某认识之前便已经结婚,而这三个孩子都与刘老板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她只是利用孩子来诈骗刘某的钱财。
目前丽丽已经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刘老板和原配妻子作为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刘某向情妇丽丽前后共转账达2000万元,而丽丽在明知刘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仍以恋人关系持续交往,其二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
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
刘某在其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单方赠与被告财产,其所赠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单方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刘某妻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刘某赠与的财产。
此外,丽丽的行为还涉嫌诈骗罪,她谎称为刘某生下三个儿子,虚构怀孕生子的事实,从而在刘某那里获得了巨额抚养费及其他物质产品。
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丽丽的诈骗行为,其量刑幅度就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可能会被没收财产,而她之前从刘某那里骗来的钱财也会被悉数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