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肇事逃逸,路人追赶,车主被火车撞死,家人将路人告上法庭
2017年上午12点左右,在唐山滦南路段的迁曹铁路发生一起人与火车相撞的事故,被撞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视频显示:张某甲是自行走向铁路两轨中间的。被撞之前,有人曾经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但火车强大的惯性使张某葬身车下。好端端一个人,为什么会在火车即将驶过时,自行走到铁轨中间呢?
原来这其中隐含着一个巨大的隐情。
原来张某甲之所以跑到铁路火车铁轨中间,是为了躲避后面追赶的朱某,那么朱某为什么会对张某甲穷追不舍呢?事情还要从这天上午的一场交通肇事说起。
2017年1月9日上午11:00点左右,张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鹏盛水产门口,与张某乙无证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某乙受伤,摩托车受损。张某甲在事故中虽然也跌倒在地,但并未受伤,看到对方受伤,张某甲没有报警,他从地上爬起,驾车驶离现场。(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甲逃离时,正好朱某从现场经过,发现张某甲逃逸行为,朱某随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某多次向派出所、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部门报警。朱某驾车追赶过程中时不时的呼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了等内容。张某甲见朱某穷追不舍,于是在到达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时, 弃车进入该村一村民家中,拿起菜刀一把。朱某见张某甲拿菜刀,也从村民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朱某又将木凳换成木棍。追赶过程中朱某向张某甲喊话,“你怼死人了,往哪儿跑,警察马上就来了!”“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但是张某甲却说,“我一会儿就把自己砍死了!”。
张某甲在前面跑,朱某在后面追,两个人走出村庄,跑上滦海公路,张某甲对过往车辆横冲直撞,被一辆面包车撞倒,但张某甲随即又站起来奔跑,在公路上跑了一段时间后,曹妃甸交警局执法干警赶到与朱某一起追赶张某甲。张某甲走上迁曹铁路,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某翻过护栏,继续跟随,跟随过程中对张某甲说:“被撞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就自首吧!”张某甲坚持往前走,此时,一辆火车疾驰而来,张某甲被火车撞倒、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作为甲方,与张某甲家人,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协议内容“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51618次列车运行在曹北站至滦南站之间90公里495处,将擅自进入铁路线路的张某甲撞死,构成一般B类事故;死者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4万元。”
张某甲死亡后,其继承人将朱某告上法庭。
原告(张某甲家人)称:被告朱某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某甲。张某弃车在前面跑,朱某在后面追赶,最终导致张某甲撞上火车。朱某在追赶过程中散布和传递了张某甲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某甲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某依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朱某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某甲的生命造成威胁。数次谩骂张某甲,对张某甲的死亡存在主观过失和明显过错,因此应对张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辩称: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某甲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与张某甲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张某甲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某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某甲,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其次,从被告朱某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某甲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追赶过程中,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某甲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某甲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某和执法干警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某甲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某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某甲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某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甲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朱某在发现有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追赶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法律支持、社会倡导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只规定了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由谁赔偿的问题,本案中,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使施害者死亡的行为该由谁赔偿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民法精神,只要见义勇为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不应该赔偿。
朱某在追逐张某甲的过程中,虽然有对张某甲的辱骂,但这可以理解为出于义愤,也可能言语有过激,这些都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所有朱某对张某甲的死亡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