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女模特赤身裸体惨死在床,凶手却表示是因为她要得太多
当人的道德底线被无限放低时,它就会走到法律的边缘,有时候违法犯罪只在人们的一念之间。
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修养,加强道德的约束,切不可因为一时冲动酿成惨祸。
2008年10月1日,在北京某高档小区的二十一层居民家中燃起了熊熊烈火。
当消防人员冲进屋内时,发现一位女子赤身裸体地躺在床上,屋内所有设施均已被烧毁。
经过法医最终确认该女子死于机械性窒息,且生前曾经发生过X行为,颈部有明显的掐痕,警方随即判定这是一起杀人纵火案。
据被害人母亲口述,死者在去世之前一直与男朋友田明宇待在一起。
警方随即调取了小区周围的监控,在确定好证据后,便对犯罪嫌疑人田明宇展开抓捕。
可在审讯室里,田明宇却表示女友的死完全是他自作自受,只因她要求太多,自己出于无奈才将其杀死。
据了解,死者杨琳是北京当地的一名模特,因为身材出众,她赢得了公司高管的栽培,在平时的工作当中,杨琳参加的所有活动都是一个名叫田明宇的司机接送。
因为二人是老乡,一来二去便产生了感情,杨琳认为田明宇是一个朴实且懂浪漫的人,就有心和他组建家庭。
可田明宇一直认为杨林这种高消费的对象并不适合结婚,因此只是玩玩而已。
他只是觉得和杨琳谈恋爱很有面子,可谁曾想杨琳在和田明宇交往期间就已经在北京买下了房子。
后来杨琳更是主动地向田明宇提出结婚的想法,可田明宇却以各种理由来拒绝。
因此,在2008年这一天里,杨琳把母亲支开后便邀请田明宇来家中就婚姻问题进行详谈。
可在二人交流的过程当中,杨琳逐渐发现眼前的这个男人一直在欺骗自己,于是她便提出让田明宇付1万元的分手费,否则就告他QJ。
可田明宇作为一个普通司机,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多的分手费。他在一怒之下便掐住了杨琳的脖子,事后为了毁尸灭迹,他更是在房屋内放火。
法院最终认定田明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极强。此外,他放火的行为还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故而判处其死刑。
故意杀人放火罪最高的刑罚标准是死刑,需要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来判断,放火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故意杀人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是故意放火的,都应该立案。若过失引起火灾的,则需要造成一定后果才予以立案追诉。
如果放火的目的是为了杀特定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放火的目的是为了毁坏财物、针对不特定的人,就构成放火罪。
放火未遂也构成放火罪,会从轻处罚。
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
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所以,对于故意杀人罪,一般是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情节比较轻微,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田明宇因为杨琳索要分手费恼羞成怒,一气之下将其掐死,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便在杨琳的房间内纵火焚尸,考虑其主观恶性极强,作案手段残人,最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