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表弟偷看表姐洗澡引发的血案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浅,经常会犯错误。
其实孩子身上有缺点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为孩子人生领路人的父母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父母的教育方法息息相关。
孩子一旦出现过错,家长应该及时批评教育,而不是对其放纵,否则只会让他在潜意识当中放大这种错误,最终害人害己。
2013年8月16日,李若思(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在姑姑和姑父的陪同下来到警察局自首,她声称自己在无意之中将表弟李承运杀害。
但李若思还只是一个未满16岁的高中生,这样一个柔弱的女孩是如何杀害自己的表弟呢?
原来李若思之前一直在姑姑家居住,她的表弟李承运因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从小父母就对他很是溺爱。即使做错事也从不批评,只是尽力地帮他遮掩。
一天晚上,李若思在洗澡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表弟李承运在门缝里进行偷看,李若思看到后对表弟大声呵斥,并且换好衣服出来质问表弟为何偷看自己洗澡。
听到姐弟二人的争吵声,姑姑和姑父赶来后并未对自己的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反而是让李若斯不要小题大做。
李若思见状很是委屈,她独自一人回到房间,想着暗地里警告一下李承运。可没成想这之后李承运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负李若思,尤其是在她换衣服的时候公然闯入李若思的房间。
面对表弟的侵扰,李若思便叫了几个同学,在李承运放学的路上对其进行恐吓。
从小娇生惯养的李承运从来没有见过如此场面,他吓得赶忙跪地求饶。这时,一个少年为了逞威风,更是扬言要打李承运。
眼看自己就要挨打,李承运一瞬间倒地抽搐了起来,这时李若思才想到自己的表弟还有心脏病,于是赶忙拨打了120急救车电话。
但由于李承运发病速度较快,等到医院时便已失去了生命体征。
看到自己的儿子死后,李承云的父母更是将李若斯告上了法庭。但法院最终判定李若思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只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
未成年人的心智、思想等等方面都还不成熟,所以他们在遇到一些重大事情的时候可能会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或是力道等等,在保护自己的时候可能会错手将对方给杀死了。
青少年由于其社会化的程度和认知能力存在着限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就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考虑到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一起关押改造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将未成年犯关押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
此外,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本案中李若思本意只是为了吓唬自己的表弟李承运,并不是有意将李承运致死。
其次,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
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当中的一种,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面没有故意犯罪那么恶劣,因此法律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就不会比故意杀人罪的处罚中。
因此,考虑到李若思尚未成年,而李承运的死亡系自身身体疾病的原因,所以最终认定李若思不构成犯罪,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上,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未成年人不能以年龄成为自身违法乱纪的借口。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非常多,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这就要求家长要对孩子进行教育,不能过于骄纵,养成孩子的偏激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