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要避父!2003年广西一场荒诞的家庭伦理悲剧
“如果世间有地狱,那他就是魔鬼。”这句话本是网友们形容素媛案主犯的,一个“赵斗淳”就让人不寒而栗了,而广西桂林这个中国版“赵斗淳”,更是让人遍体生寒。
蒋某是一个骨子里就藏着恶的人。他和姐姐蒋小丽一起长大,因家中重男轻女,他从小备受宠爱,因此养成了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懒惰性子。
成年后更是好吃懒做,没做过一份正经工作,专做坑蒙拐骗之事,连亲戚都被他骗了个遍,在老家可谓是恶名昭著,没人愿意和他来往。
后来好不容易在父母的安排下,娶了贤惠的妻子,生了可爱的女儿,但他本性难改,先后两次因诈骗罪入狱,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妻子无法忍受他的荒唐和他离婚了。
那时小兰还年幼,被寄养在姑姑家里,在姑姑的教导下长大,读书很努力,成绩也是中等偏上的,考上高中不是问题。但零三年蒋某出狱了,姑姑就把她送回了蒋某身边,让她们父女团聚。
但不到一年,小兰就辍学了,哭着闹着要去打工,住在她隔壁的堂婶婶不明原因,但见她可怜,便介绍她去朋友的餐馆打工了。
2004年4月,蒋家婶子听餐馆老板娘说小兰已经怀孕近6个月了,简直难以置信,小兰还不满16岁,从小乖巧听话,也没有听她说起过男朋友的事,怎么会突然怀孕呢?孩子的父亲是谁?
她问小兰,可小兰怎么也不肯说,只是一个劲地哭。她怀疑小兰是被人给欺负了,便带着她去报了警,然而事实的真相却如同晴天霹雳砸在了她的头上。
小兰肚子里的孩子居然是她亲生父亲蒋某的,这可是违天理,背人伦的事。蒋某怎么能如此禽兽不如,这可是他的亲生女儿啊!
警方给小兰做了许久思想工作,才得知原委。据小兰说,她对父亲并无多少感情,蒋某出狱后,经常打骂她,说她是个赔钱货。她无数次想要回到姑姑家,但因为父亲一直没有把欠姑姑的钱还清,因此姑姑不愿再接纳她。
她对蒋某又恨又怕,后来她发现蒋某总是用森森然的眼神看着她,她心中生寒,总是做噩梦,每次一回家就把自己关在房间里写作业。
但蒋某并未放过她,经常会踹她的房门辱骂她,2003年11月的一天晚上,也许是太过疲惫,她忘了锁房门,结果半夜发现蒋某欲对她行不轨之举,她激烈反抗,蒋某威胁她,若是不听话,就打断她的双腿。小兰毕竟年幼,男女力量悬殊,她根本不敌蒋某,被他给QF了。
事后蒋某威胁她不许说出去,否则要她好看。小兰已经到了知羞耻的年纪,她也害怕面对那些流言蜚语,因此并未声张,只想着逃离这个恐怖的家。
在此后三个月里,蒋某多次对她实施侵害,她痛不欲生,多次祈求姑姑接她走,但蒋小丽忙于儿子失踪一事,没空管她。她只好求助隔壁婶婶,这才摆脱了父亲的阴影,但她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
此事十分恶劣,警方立即将蒋某逮捕归案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蒋某不仅涉嫌QJ,居然还与另一桩命案有关。
原来蒋小丽的儿子唐某也是被他所害。当年蒋某托姐姐姐夫抚养女儿,承诺会在外甥结婚时,给1.5万元作为答谢。那年9月,唐某要迎娶新娘,便向舅舅讨要这笔钱。
蒋某刚出狱没多久,也没个正经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哪里有钱给他。为了不出这笔钱,他竟然把自己的亲外甥给杀了,将尸体抛在一个山沟里。
为了钱杀害至亲,为了欲望荼毒亲女儿,蒋某简直是罪无可恕,他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于图财、JY、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
蒋某因为金钱纠纷,残忍杀害自己的外甥,社会影响恶劣,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十分慎重,但慎用不代表不用。
唐某向他讨要承诺的“答谢费”并无不妥,即便他不想给,也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是剥夺他人生命,因此极大可能被判处死刑。
加之他还利用监护人这一特殊身份,对未成年的亲生女儿实施犯罪行为,情节尤为恶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况且他还有犯罪前科,出狱还未满5年,又连犯两案,有加重情节,两罪并罚的情况下,恐怕是要黄泉路上走一遭了。因涉及未成年人,结果没有公开,但相信这样的恶魔一定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谁都想扶摇直上九万里,可鲲鹏难得,这世间最多的还是生活在底层的芸芸众生,而这底层之恶的根源就是无知,越是无知越是放纵,欲望之轮滚滚而过,留下的就是一地荒芜,唯有让教育和经济齐头并进,方可彻底铲除这种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