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小伙见义勇为后,反将落水少女告上法庭索赔26万,法院咋判
见义勇为是一个激情澎湃的词,对于被救者来说,他是超级英雄,对于旁观者来说,他是正义的化身,那么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呢?可能是代表着社会嘉奖,邻居称赞,但对于江苏的杨永来说,这却是一场无尽的噩梦。
1999年,12月9日下午3点,杨永刚刚卖完姜,今天生意不错,杨永开着三轮车,嘴里还哼着小歌,录过一条河的时候,杨永发现河边聚集着很多人,好像是有什么热闹。
好奇心驱使的杨永停下车,也赶了过去,他没有想到,这便是他噩梦的来源。
河里有一个小女孩,河水湍急,小女孩的头随着水流不停地冒头、淹没,眼看着就要全部沉入水中。正是冬天,河水冰寒,岸上的人都在说着:谁会游泳啊,这娃再不救肯定没命了。
眼看情况危急,杨永没有多想,连身上的棉袄都没有来得及脱下,便跳入了河中。杨永很快摸到了女孩的手,将其抓入怀中,想带着它游上岸。可是女孩已经没有太多意识了,求生的本能让她不停地拽着杨永。
杨永又要对付冰冷的水流,又要注意不被女孩拉进水底,没多久就没力气了,可人还是要救,杨永用尽最后一丝力气,将小女孩带上岸边,岸上的人赶过来帮忙,突然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迅速将女孩带走,留下杨永一个人。
而原本在围观的人,看见小女孩被带走了,以为是小女孩的亲人,又看见杨永没什么事情,便纷纷散开了。
将人救上来的杨永已经很晕了,没顾得上管身边的情况,原地坐着休息一会,发现周围已经每人了,他也就骑着车回家了。回到家的杨永很快就发烧了,他知道肯定是刚刚救人受凉了,但没在意,想着过几天就好了。
在这期间,小女孩的家人找到了杨永家,想要酬谢杨永,被杨永拒绝了。但在上门拜访的人中,却没有那个骑车带走小女孩的人,杨永觉得奇怪,却没有多想。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杨永的“感冒”好了,小女孩没有大碍,双方体面。但杨永的感冒没多久就又复发了,而且来得更加严重,双腿关节处有酸痛,杨永的妻子觉得不对劲,带着杨永去了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出乎意料,杨永被确诊为痹症。痹症常被患者称为是“不死的癌症”,这个病难以根治,且可能终身需要吃药治疗,这就意味着杨永以后需要花很大的一笔钱在吃药看病上。
杨永难以接受这个结果,他家本来就不是富裕人家,靠着自己种姜卖姜才勉强维持生活。如今得上这个病,不仅要终年花钱,自己还成了个没用的药罐子,自己的孩子和妻子该如何是好呢?
杨永辗转了好几家医院,可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杨永觉得自己的生活蒙上了一层灰。他想起这个病是由于受了刺激引起的,那么肯定是因为之前下水救人。
杨永决定找上小女孩一家人,希望他们能够承担自己的医药费,毕竟之前他们要给酬谢金,自己拒绝了,如今自己有难,还是因为救他们女儿,他们应该会帮忙。
可令杨永没想到的是,小女孩的父母一听说杨永的来意,没多犹豫就拒绝了,说:之前要给你谢礼,是你自己不要,现在过了这么久,你怎么证明你的病是因为救人呢?出于人道主义,我们可以拿出400块钱给你。
400块钱,对于杨永的病简直杯水车薪,而女孩一家人的反应也让他失望,他不理解,为什么女孩母亲杨女士的态度变得如此之快。
后来杨永才了解到,原来之前那个骑车带走小女孩的人,也是导致小女孩掉入河里的人,也就是肇事者,而杨女士也说,虽然很同情杨永的遭遇,但是她们一家已经跟那个肇事者达成了协议,不再追究这件事。
杨永觉得不公平,于是将杨女士一家还有肇事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26万元的医疗费。杨永认为黄女士的女儿、陈某损害了他的身体健康,若不是陈某将女孩撞到河水里面,他也不会下水救人,如果不去救人,自己也不会患上这一身的疾病,因此要求双方对他进行赔偿。
被告的另一方陈某则觉得,杨永救人跟他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他不需要承担责任,面对杨永的指控,他只觉得杨永是为了讹钱。
而法庭需要证据,杨永需要医院开具伤情鉴定书,可是这个鉴定书却没有让杨永占据有利地位,医院专家组认为,引发痹症的情况有很多,可能是长年累月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气候变化,也不排除落水诱发,他们也无法确定杨永的落水跟病情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证明杨永的伤情和救人有直接关联,无法构成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经审理法庭认可了杨永见义勇为行为,而主要肇事者存在错过,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判肇事者陈某赔偿杨永3890.78元、黄女士赔偿2593.86元。
可是仅仅是6千元,对于杨永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杨永有时候会想,命运真是不公,见义勇为却让自己陷入无尽的纠纷之中。而且因为杨永的上诉,不少不明真相的人认为,杨永是个泼皮无赖,对于此种误解,杨永无能为力。
杨永想要再次上诉,因为不上诉,他不知道他未来应该如果生活。人们总是希望有好人,做好事。而我们也希望,见义勇为者能够得到妥善的对待。
对于这件事,有一个老人说:“要不是杨永,小女孩救不上来,生命无价,26万,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