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小孩从购物车上摔倒致残,家属向超市索赔9万,二审维持原判
超市购物车是用于装载商品,方便顾客挑选心仪物品的,但如今却逐渐成了“育儿车”,甚至不少大人为了体验重回童年时光的快乐,也会坐进去潇洒。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 器欲尽其能,必先得其法。”因此正确使用器物也十分重要,本末倒置时,必将引来灾祸。山东潍坊一奶奶将3岁的孙子放在购物车里玩,结果一个没注意,孩子从车里摔倒在地,摔成了10级伤残。
从大众认知的角度,作为监护人的奶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毕竟购物车不是“婴儿车”,怎么能让小孩在上面“蹦迪”呢?可心有不甘的孩子父母,依旧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还向其索赔9万元,最不可思议的是,还胜诉了,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小男孩的父母因为工作原因,平时孩子都是爷爷奶奶照看,事发当天,奶奶带着心爱的小孙子去逛超市,为了方便,就把孩子放在购物车里。小孩子好动,对什么都充满了好奇心,因此在车里扭来扭去,没个定性。
挑选商品时还好,奶奶就在后面看着他,但付账的时候,奶奶有所疏忽,没有把孩子带下车,超市员工见怪不怪,也没人提醒,而意外就在那一瞬间发生了,购物车的一个车轮突然罢工,导致车子失去平衡,孩子就这样摔了下去。
事发后,超市员工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超市负责人陪同他们去了医院,垫付了1.9万元医药费,医院诊断,孩子为肱骨髁上骨折,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10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因此孩子的骨折是可以治愈的,不会对以后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超市负责人松了一口气,回去查看监控后发现,购物车车轮脱落是孩子在上面疯狂摇晃所致,他认为如果孩子只是正常坐在上面,并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所以要求孩子父母将垫付的医药费退还。
孩子父母不愿还,因此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进行赔偿。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孩子父母给出的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们认为超市没有按时检修、更换购物车等设备,导致购物车老旧,出现故障,才酿成了这个悲剧。
而超市反驳的理由,就是我们所想到的,购物车是用于载物而不载人的,孩子奶奶明知这一点,仍旧擅自更改其功能,将孩子置于风险之中,且无法证明是购物车老旧导致的故障。
法律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是由于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行为的,侵权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
因此超市认为孩子及其家长要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似乎都有理,但法院为何会支持孩子一方呢?
其实超市真正的侵权行为并非没有检修购物车等设备,而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将购物车当做育儿车,家长的确要负一定责任,但超市明知有许多人无视这一行为带来的风险,但并未在显眼处贴标语警示,工作人员也未进行任何提醒,放任了这一危险的发生。
超市作为经营性场所,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风险视而不见,是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存在一定过错,且和男童的伤情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一审时,法院判决超市承担80%的责任,根据相关赔偿标准,经核算除去已经垫付的1.9万元,超市还需支付男孩父母7万元赔偿金。
超市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即便超市存在责任,也是次要责任,男孩奶奶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将孩子放在购物车中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却麻痹大意,没有看管好孩子。
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奶奶在付账时,离孩子有一段距离,在孩子摇晃购物车时,一直未曾制止,有监护失职的责任,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晰,一审判决合理,所以维持了原判,驳回了超市的上诉。
这一判决结果对孩子父母而言是一场胜利,但就怕造成另一种麻痹大意,若是孩子的家人不引起重视,下一场可能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了。
也有不少网友同情超市老板,只是超市老板也确实不无辜,经此一事后,想必他定会时刻把安全放在心头,加强超市的安全管理措施,杜绝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