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一少妇醉倒KTV包房,事后发现怀孕,罪魁祸首是男同事
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都十分清楚“无中生孕”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北京一少妇卢女士在得知自己怀孕时,除了震惊只剩下恐慌,因为她不知道这个孩子是怎么来的,也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
这并不是因为她私生活混乱,而是在她的印象里自己那段时间根本没有和别人发生过关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卢女士拿着孕检单有些不知所措,她仔细回想了那一两个月来的所有行程,发现只有一天晚上最可疑。
2011年12月15日那天,她的同事郝某邀请她一起去KTV唱歌,说要介绍一个客户给她认识,对方是房地产商。
郝某和她共事2年多,两人曾多次搭档,很有默契。郝某平时表现得风度翩翩,没有过出格的举动,因此她对郝某信任有加,没有多犹豫就去赴约了。
郝某和卢女士都是擅长炒气氛的,卢女士更是自认“酒中仙”,喝酒时豪爽洒脱,一下子就拉近了和客户的距离。因有同事作伴,想着郝某肯定会把她安排妥当,卢女士为了让客户兴尽而归,就敞开了喝。
热闹了一场后,卢女士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第二天她是在酒店醒来的,郝某说是他和刘老板一起送她过去的,期间什么都没发生,她自己也没察觉出异样,便信了郝某的话。
按照怀孕的时间,最有可能就是那一晚有人趁她醉酒QF了她,可这个人是谁呢,是郝某、刘老板还是其他陌生人?为了弄清楚真相,替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卢女士只好报警求助。
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当天酒店的监控已经无法查询,警方只能从卢女士打掉的胚胎着手调查,好在当时DNA技术已经精进,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到了胚胎的DNA。
随后对当晚的两个关键人物:郝某和刘老板,进行了讯问。据刘老板交代,当天晚上,卢女士的确醉得意识不清,还是他背着去的酒店,但是将她放到酒店房间后,他就离开了。
刘老板的证词是否真实,只要DNA比对一下即知,经检测,刘老板确实不是胚胎的生物学父亲,因此他排除了嫌疑。如果郝某也不是,那案情就更为复杂了。
但郝某没能经得起考验,一开始他并不承认,但DNA却不会说谎,他就是胚胎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导致卢女士怀孕的罪魁祸首就是这个她深信不疑的同事。
可卢女士不明白,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其实动机并不复杂,就是源于男人贪图美色的劣根性,色欲熏心,趁人之危,如果卢女士没怀孕,这个伪君子还会心存侥幸,藏在她身边预谋再次作案,让人细思极恐。
证据摆在面前了,但郝某还不肯承认自己的罪行,口口声声说是“你情我愿”,理由就是卢女士没有拒绝和反抗,可见衣冠楚楚的他,法律意识并不强。
他的行为已经涉嫌QJ罪,本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因此本罪的前提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又以妇女反抗为依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身体搏斗等,但在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反抗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无法获取卢女士醉酒物证,但从刘老板的供词,已经郝某自己的供述中,都可得知当时卢女士当时醉得不轻。
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思考和反应能力会减弱,在醉酒时,妇女的X防御能力降低,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若不是案发时卢女士已经处于昏睡状态,她也不会直到怀孕后才得知自己被QF。
如果真如郝某所言是你情我愿,卢女士又怎会连孩子是谁的都不知道,不管他如何狡辩,事实摆在眼前,法律不会容忍和放纵他的罪孽,他的行为已经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郝某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也没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且在归案后还一直狡辩,不肯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不佳,卢女士对他也不予谅解,因此法院综合其犯罪性质、后果等因素,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
郝某不服,提出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合理,因此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早在几千年前,孟子就告诫后人:“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危墙之下,焉可等闲视之。”君子立世,当学会审时度势,不做违反法律和道义的事情。
郝某辜负了同事对他的信任,释放了心里的邪念,即便他披着羊皮,是掩饰不了“伪君子”的本质,而无法律法的结局,就是将自己送进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