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被发现,12楼窗户失足摔死,家属索赔80万,法院判多少?
谈恋爱是和一个人的优点谈,婚姻则是要忍受对方的缺点,如果没有做好面对婚姻中鸡毛蒜皮的准备,最好先不要结婚,否则婚姻可能会消耗掉人对于家庭的期待和耐心,最终对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一名女子,就面对这样的结果,她瞒着丈夫和情人偷情,被丈夫得知后,带人抓奸,结果情人为了躲避,从高空坠下,当场身亡。事后李艳和丈夫都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0万元。
李艳(本文中姓名皆为化名)是湖南永州江华本地人,开了一家服装店,收入还不错,丈夫王伟则是在县里跑工程的,收入十分可观,但却长期在外地跑工程,不能在家中陪伴李艳。李艳虽然和丈夫感情不错,但两人总是聚少离多,所以李艳对丈夫越来越疏远。
2015年李艳通过买卫浴,认识了张勇,张勇比王伟看起来年轻些,为人又十分幽默,李艳和他聊天时,会感到十分愉快,认识时两人就添加了微信。此后就经常在微信上聊天,张勇很懂得讨女人欢心,经常给李艳分享一些笑话,这让李艳的生活又充满了色彩。久而久之两人就产生了感情。
李艳当然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丈夫常年不在身边,最终还是感情战胜了道德,她出轨的张勇。起初李艳十分小心,生怕被人发现,但一年过去了,丈夫王伟因长期跑工程,所以没有发现什么异样,于是2018年,李艳变得大胆起来,时常和张勇一起在外面逛街,不料却被丈夫的朋友看见。
王伟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声张,而是小心翼翼,想要抓住确凿的证据后,再和妻子坦白。终于在2018年2月1日下午,王伟得到了确切的消息,妻子王艳又和张勇在一起了,于是他赶紧联系朋友,偷偷返回县城,晚上8点,他在妻子的服装店蹲守。终于在23点时,李艳和来接她的张勇一起起来去了宾馆。
王伟不死心,认为妻子说不准是被蛊惑了,于是给妻子打去电话,李艳接到电话后十分慌张,生怕自己出轨的事情被暴露,于是立即返回家中查看,结果发现丈夫并没有回家后。赶紧又打电话叫张勇来接她。这下王伟算是彻底死了心,等两人进入宾馆的9520号房间之后,王伟敲响了房门。
李艳听出这是王伟的声音,被吓得六神无主,立即穿上衣服。张勇也是如此,魂都要被吓没了,这要是被当场捉住,以后就要像下水道的耗子一样,脸面尽失东躲西藏了。听着外面的敲门声越来越响,张勇脑袋转得飞快,想着自己躲在哪才比较合适,厕所肯定不行,躲厕所还不如别躲,这时他看见宾馆的窗户,计上心来,躲在窗户边,肯定不会被发现,完全忘记了这是在12楼。
于是就顶着黑夜爬到了窗户外边,刚躲过去几秒,宾馆的门应声而破,王伟冲进宾馆发现这里竟然只有妻子,不可能!这绝对不可能!他打开厕所,发现厕所里也没有张勇的踪迹。王伟猜测张勇或许是通过窗户,去到了隔壁,他让兄弟们看住李艳,立即下楼要拿隔壁的钥匙,却听见保安说,有人跳楼了!王伟上前一看这就是刚刚还在12楼9520的张伟!
原来9520的房门被踢开后6秒,张勇落地死亡。他们立即报警,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张勇的死亡属于意外坠楼导致,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侦查。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意外事件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张勇的家人得知张勇死亡的消息后,伤心不已,他们认为如果不是王伟在门口敲门,那么张勇就不会躲上窗户,最后也不会摔死,王伟要为张勇的死负责,于是将王伟以及王伟的妻子李艳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80万元。
可王伟却觉得自己很委屈,这要是按照张勇一家所说,那岂不是自己的妻子和别人在同一个房间中,自己能敲门的权力都没有,敲门之前还要想一下对方是不是会跳楼死亡,这每年被抓到出轨的那么多,也不是每一个都会跳楼啊,这谁知道呢?
最终法院认定张勇的死亡与王伟等人的“捉奸”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伟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房间设计不符合规定具有一定错过,酌情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4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偷情的行为是违背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王伟和其朋友的行为并没有对张勇造成生命上的威胁,是他自己因为害怕事情暴露所以选择躲上窗户。
那么公序良俗则是近代民法核心原则之一,亦是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
在现行立法中见于《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法律原文是: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