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遭遇潜规则不幸染病,为维护权益联合他人选择报警
职场作为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虽然看似平静,但身处其中的人却步步惊心。尤其是初入职场的女性,除了要学会人情世故之外,更要遭受上级领导所谓的潜规则。
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女性在职场遭遇性侵后,往往心理负担加大,生活在性侵的阴影下,她们难免会产生厌世的情绪。
但其中也有一部分女性在遭遇不幸后能够积极主动地面对现实,勇敢地站出来,向这些不法行为作出抗争。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娜是河南某公司新入职的员工,长相甜美,入职当天就引来了很多男性同事的关注。
其中不乏一些别有用心的男子,例如小娜公司的老板崔某,他经常以工作的名义将小娜叫到办公室后对其动手动脚,甚至有几次还要将其强行拖进休息室内进行亲热。
而最终在小娜的极力挣扎下,她才得以逃脱。
看到小娜的如此遭遇,公司内的其他老员工也善意地对她进行提醒,让其学会保护好自己,小娜得知这一消息后,更加感到恐惧。
但因为公司内开出的薪资很高,她不愿意丢失这样一份待遇较好的工作,于是便选择忍受。
此后一连好几天,小娜发现自己的老板不再对其动手动脚,她天真地以为二人恢复了普通的上下级关系。
没想到几天后,老板要求小娜跟随其一同到外地出差,小娜作为老板的助理答应了这一请求。
在饭桌上,这位姓崔的老板对小娜疯狂的灌酒,很快小娜便不省人事,崔老板见状便掺扶小娜准备回房休息。
等进到房间后,崔老板也露出了自己凶神恶煞的一面,对小娜实施了强奸。
事后,小娜本想离开公司,可没成想崔老板却放下狠话,扬言小娜如果胆敢报警,那么就让她在这一行业无法立足。
无奈之下小娜只能选择忍受,可没成想几天后小娜发现自己感染了梅毒,而她此前只和老板发生过性行为。
但崔某却对于小娜的这一遭遇并没有任何表示,小娜一气之下选择离职。
直到后来小娜听闻公司一位姓程的女士遭遇此类事件过后,便主动的联系到她,原来这位程女士是在小娜走后来到公司。
而崔某当时也试图故伎重施对程女士进行侵犯,好在程女士全程小心翼翼,崔老板最终未能得手。
二人经过短暂的商议,最终决定向警方揭露崔某的种种恶行,而崔某也终将为他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实际上,想要让职场潜规则变成明规则,还需让对潜规则说“不”成为社会共识。
在法制层面上,对于猥亵、性侵等情形要进行严厉打击,以违法必究的强硬态度为职场潜规则“刹车”。
此前许多职场性骚扰事件引爆了新闻热点,这也再度将职场性骚扰这一敏感话题推到公众视野中。
或许这些为社会所知的案例仅仅是冰山一角,实际上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了隐忍。
“性骚扰如何维权”,似乎已经成了社会迫不及待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女性在面对性侵时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职场性骚扰是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侵犯。
不管行为人许诺有多美好,多诱人,我们都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这是一种陷阱,是以尊严、隐私、乃至自由作为代价的牺牲。
当事人面对性骚扰时应当果断拒绝,切忌内心产生动摇。
其次,注意保留证据。要摆明自己的立场和底线,坚决不妥协。
不管是法律还是维权,都是讲究证据的,保存好对方不恰当的言行举止方面的证据,比如微信截图,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都对性骚扰有过相关的规定,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此外,《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实行前,有关职场性骚扰的规定,主要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主要是规定用单位在用工场所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义务。而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虽未进一步明确企业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但将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女职工扩大到了全体职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就本案来看,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而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故意杀人罪。
崔某明知自己患有疾病,却还是我行我素,这种因为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染上性病的,一般认为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有三到十年左右的刑期。